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2025 版)2 月 1 日起施行
2026 年 2 月 1 日,應急管理部令第 17 號發布的新版《煤礦安全規程》(2025 版)正式施行,這是自 1951 年首次頒布以來的第 16 次修訂,也是一次全面、系統、徹底的升級國家礦山安監局。新版規程共六編 34 章 777 條,新增 56 條,實質性修改 353 條,形成 "地質保障 - 生產安全 - 應急處置" 全鏈條安全管理體系,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更嚴格、更科學的行為準則國家礦山安監局。
一、規程結構的重大優化(從 4 編到 6 編的質變)
舊版(2022) 新版(2025) 核心變化
4 編(總則、地下煤礦、露天煤礦、職業危害) 6 編(總則、煤礦地質、地下煤礦、露天煤礦、應急救援、職業危害) 新增 "煤礦地質" 和 "應急救援" 兩編,強化源頭防控與末端處置能力
地下煤礦部分無設計專章 地下煤礦部分新增 "設計及井巷布置" 專章(第 43-55 條) 從源頭規范礦井設計,解決原有設計規范中安全管控條款分散問題
企業責任表述 12 處 企業責任表述增至 68 處 首次明確煤礦企業與煤礦的二元責任體系,覆蓋 11 個核心領域
二、三大安全紅線:剛性約束,不可逾越
新版規程劃定三條不可觸碰的安全紅線,直接關系煤礦安全生產的根基,違規將面臨停產整頓等嚴厲處罰。
1. 沖擊地壓礦井管控紅線
核心規定:沖擊地壓礦井不得核增產能,且對高風險礦井實施產能上限管控國家礦山安監局
背景依據:近年沖擊地壓事故頻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影響分析:機構測算 2-3 月或影響精煤產量約 450 萬噸,倒逼企業從 "重產量" 轉向 "重安全"國家礦山安監局
配套措施:沖擊地壓防治章節由 21 條增至 33 條,通篇提及沖擊地壓由 51 處增加至 101 處,強化分類管理和監測預警
2. 低瓦斯礦井瓦斯管理紅線
核心規定:低瓦斯礦井必須建立防止瓦斯異常制度,嚴禁采用 "一風吹" 排放瓦斯國家礦山安監局
突破意義:首次對低瓦斯礦井作出強制性瓦斯管理規定,改變以往 "低瓦斯 = 低風險" 的錯誤認知
分級管控:瓦斯排放需按濃度分級執行,確保排放過程安全可控
技術要求:強制推行抽采達標、監測預警聯動系統,實現瓦斯治理精細化
3. 災害防治能力紅線
核心規定:災害鑒定設備缺失、技術負責人不配齊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國家礦山安監局
責任強化:明確要求配備技術負責人,特定煤礦需配備專職副總工程師、設立專門防治機構和專業隊伍
鑒定規范:將瓦斯等級、沖擊地壓、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露天煤礦滑坡危險性等五類災害等級鑒定納入安全檢測檢驗范疇,必須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報告
三、智能化升級:科技賦能,本質安全
新版規程積極響應煤炭行業智能化轉型趨勢,新增多項智能化相關條款,推動 "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智能化無人"。
1. 設計層面的智能化導向
新增 "設計及井巷布置" 專章明確要求:
新建礦井必須預留智能化系統建設空間和接口
老礦井改造需將智能化升級納入設計方案
2. 機器人替代人工的明確授權
鼓勵用巡檢機器人替代人工進入高風險區域(如瓦斯積聚區、沖擊地壓危險區)巡查國家礦山安監局
對無人機飛行范圍、數據傳輸標準做明確規定,規范井下無人機應用場景國家礦山安監局
3. 遠程操控技術的安全規范
明確地面遠控采煤的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支持 "90 后" 技術員在調度指揮中心操控采煤機,實現 "萬米外采煤"國家礦山安監局
對遠程監控系統的數據傳輸、故障應急處理作出詳細規定,確保操控安全可靠
四、鋰電池應用:首次系統規范,消除安全盲區
隨著鋰電池動力設備在井下廣泛應用(全國現有超 30 萬臺),新版規程首次對井下鋰電池使用作出全面規范,填補安全管理空白。
1. 核心技術參數限制
單臺鋰電池容量小于 74kW?h 的鋰離子電池設備需符合特定安全標準國家礦山安監局
對電池組的充電、放電、存儲等環節作出嚴格參數控制
2. 全流程安全管控
環節 關鍵規定
充電硐室 必須專項設計,由總工程師審批,優先布置在巖層內,配置自動滅火裝置,氫氣濃度小于 0.5%
更換維修 禁止在井下充電硐室以外地點對電池 (組) 進行更換和維修(本質安全型設備特殊組件除外)
設備選型 必須選用礦用防爆型鋰電池設備,符合 MT/T 1170 等標準
安全監控 要求配備電池狀態實時監測系統,具備過充、過放、過熱保護功能
五、其他關鍵修訂亮點
1. 地質保障體系升級
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周期從 5 年縮短至 3 年,巷道掘進和回采前必須進行超前探測
明確斷層、陷落柱、地下含水體等隱蔽致災因素的普查范圍和標準
強化地測機構設置要求,確保地質工作服務于安全生產全過程
2. 應急救援能力強化
新增 "應急救援" 專編,規范應急預案編制、演練、救援隊伍建設等內容
要求煤礦必須建立兼職救護隊,大型煤礦需建立專職救護隊,配備必要救援裝備
明確井下避險設施的設置標準和使用規范,提高礦工生存幾率
3. 適用范圍與法規依據拓展
適用范圍擴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
新增《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作為制定依據,法律基礎更加完善
對露天煤礦滑坡危險性鑒定作出專門規定,填補露天煤礦災害防治空白
六、實施影響與企業應對建議
1. 對行業的深遠影響
安全理念轉變:從 "被動應對" 向 "主動預防" 轉變,從 "事后處置" 向 "源頭管控" 轉變
產業結構優化:加速淘汰落后產能,推動煤礦向規模化、智能化、安全高效方向發展
監管執法強化:為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提供更明確、更嚴格的執法依據,提升執法效能
2. 煤礦企業應對策略
立即開展全員培訓:確保所有從業人員掌握新版規程核心要求,特別是三大安全紅線
全面自查整改:對照規程排查災害鑒定設備、技術人員配備、沖擊地壓防治等方面的問題,建立整改清單
智能化升級提速:加大巡檢機器人、遠程操控等智能化設備投入,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完善應急預案:結合新增 "應急救援" 專編要求,修訂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
強化地質工作:按 3 年周期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確保地質資料真實可靠
七、總結:從 "安全底線" 到 "發展高線" 的跨越
新版《煤礦安全規程》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煤礦安全生產進入一個新階段。它不僅是對煤礦安全生產行為的剛性約束,更是推動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通過強化地質保障、優化設計規范、提升智能化水平、規范鋰電池應用等一系列措施,新版規程將有效防范化解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為 340 萬煤礦工人筑牢 "安全鎖" 和 "護身符"國家礦山安監局河南局。
對煤礦企業而言,嚴格遵守新版規程不是負擔,而是提升核心競爭力的必然選擇。只有守住安全紅線,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國家能源安全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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