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動駕駛模式下,由于車輛行駛活動是由車輛的自動駕駛系統而非人為操控,這使得傳統的過錯責任模式失去了適用的前提,而涉及到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產品責任等問題。此時,法律修改環節必須要重點考慮以下問題:保險制度,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追責方式,存在接管情形下的責任判定,等等。
現有的交通事故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范,實行過錯責任制度,這是以駕駛人是自然人為基本倫理和法理基礎的。一旦進入對自動駕駛的事故責任評價,就涉及車輛所有人、車輛生產者、車輛銷售者、車輛駕駛者、保險公司等多方主體,傳統的過錯判定原則將無法直接適用,而可能會出現多種不同歸責原則的法律選擇或同時適用的問題。
北京市交通委正式印發《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是國內率先推出的關于自動駕駛測試的規定。《意見》中,對自動駕駛給出了官方定義:自動駕駛功能是指自動駕駛車輛上,不需要測試駕駛員執行物理性駕駛操作的情況下,能夠對車輛行駛任務進行指導與決策,并代替測試駕駛員操控行為使車輛完成安全行駛的功能。
事實上,從各國的立法來看,美國對自動駕駛公司評估流程進行精簡,以鼓勵企業研發;德國規定車上必須安裝“黑匣子”以解決事故責任判定難題;法國、韓國、芬蘭等國家開始開放測試等,都代表著各國對自動駕駛技術越發鼓勵和開放的態度。
互聯網時代,一次次技術革命也正帶給我們這樣的啟示:人類的技術智慧和倫理智慧總是在大變革時代催生出更全新的思考,而這正是推動我們走向更美好未來的不竭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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