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把品牌推向全國各地,不僅要熟悉各地的補貼政策,還要掌握不同地區的備案要求,否則容易事倍功半。搜集整理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合肥、杭州、重慶、呼和浩特等10余省市的新能源汽車備案要求,供大家參考。(點此去下載完整的匯總文檔>>>)
1、北京:2017年新能源小客車備案有關通知&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
《2017年新能源小客車備案有關通知》明確了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申報要求如下:
1、企業應具備較高的技術研發水平,在產品安全、質量及售后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異。原則上,申請備案的產品應已在本市以外具備一定的推廣規模;
2、企業應建設誠信體系,主動作出承諾并切實履行,依法依規做好產品一致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及售后服務等有關工作;
3、企業應滿足《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售后服務規范》相關要求,做好售后服務工作,保障消費者權益;
4、企業應建立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并與本市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對接(公共應用領域車輛接入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汽車綜合服務與管理平臺,私人應用領域車輛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車質量安全監控平臺);
5、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
6、企業應具備較強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7、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未發生因產品缺陷導致的安全事故,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供應商的相關產品兩年內未發生因產品缺陷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
《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規定,新能源商用車生產企業是產品安全、質量和售后服務的第一責任主體。參與當地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商用車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產品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滿足相關要求(專用車生產企業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產品取得《公告》滿3年(含)以上,客車生產企業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產品取得《公告》滿5年(含)以上),企業新能源商用車累計銷量達到一定規模,生產的新能源商用車產品未發生因產品缺陷導致的安全事故,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供應商的相關產品三年內未發生因產品缺陷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企業三年內無因違法違規行為或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有關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
(二)具備較強的新能源商用車設計研發和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售后服務能力、動力電池回收及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等,企業研發人員不低于200人,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信部令第39號)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三)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具體包括:
1.在本市設有3家(含)以上經合法授權的售后服務機構;銷售和售后服務機構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用維修工具,并具備現場“三電”維修能力及維修條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具備車輛故障預警能力及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車輛出現重大故障或安全事故時,30分鐘內響應。
2.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對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四)參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文件,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對所銷售的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和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同時,企業監控平臺應與本市新能源汽車監控平臺對接,監測數據實時發送至北京市新能源汽車運行服務與管理平臺,確保車輛安全穩定運行。
(五)應建立完善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提供具備可行性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方案,并承諾按照工信部要求進行回收。
(六)履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及《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等規定中明確的責任和義務。
(七)應具備較強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供具備可行性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八)企業應建設誠信體系,主動作出承諾并切實履行,依法依規做好產品一致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及售后服務等有關工作。各項承諾應在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明示。
2、上海: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備案登記要求(2017年)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備案登記要求(2017年)》明確了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基本要求如下:
申請《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財政補助支持的新能源汽車,需納入2017年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符合(財建[2016]958號)通知的技術要求以及(中機函[2017]2號)規定的產品技術要求及其它相關目錄的產品,在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售后服務、應急保障體系。
3、海南: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的通知
《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的通知》規定,對于新備案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按照本通知附件《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申請材料》提交全部材料,根據《關于印發<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商建〔2016〕230號)和《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的補充通知》(瓊商建〔2016〕327號)要求辦理備案手續。
《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的生產企業。
(二)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擬在我省銷售的車型,需同時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公告目錄和免稅目錄。
(三)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具體包括:
1、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相應的設施設備;
2、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3、在全省設有2家(含2家)以上合法授權、布局合理、滿足市場需求的維修保養網點。維保網點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配備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以快速充電為主,承諾對社會開放;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時處置,并組織做好相關應急宣傳培訓工作。
4、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對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
(四)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企業作為主體責任者,應制定動力電池系統回收實施方案,并按承諾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五)生產企業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對消費者負責。
本辦法所指新能源汽車企業是指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在海南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經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授權在我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此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凡在海南省銷售的、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要求,將相關安全狀態信息與海南省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平臺對接。
4、深圳市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2015年11月)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
(二)在本市具備5個及以上分布合理且滿足市場需求的標準維保網點。標準維保網點需滿足以下條件:
1、維保網點除傳統維修設備外,還具備維修新能源汽車的相應設備,每個新能源客車維保網點具備1個及以上的修車工位,每個新能源乘用車具備2個及以上的修車工位,每個專用車維保網點具備2個及以上的修車工位;
2、維保網點除傳統維修人員外,還具備由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自培的新能源汽車專業維修技術人員,每個新能源客車維保網點具備3名及以上專業維修技術人員,每個新能源乘用車具備3名及以上專業維修技術人員,每個專用車維保網點具備3名及以上專業維修技術人員;
3、若維保網點為綜合維保網點,需同時滿足以上條件。
(三)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擬在深圳市銷售的車型,需同時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公告目錄和免稅目錄。
《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還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達到基本條件,建立監控平臺,在當地備案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必須按要求建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5、寧波: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修訂)(2016年)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修訂)》規定,參與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滿足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車型和企業的相關要求。
(二)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2、非在寧波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寧波銷售新能源汽車,須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在寧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3、在本市設有獨立或聯合組建的3家(含)以上授權合格的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務區域;銷售和維修服務中心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少于5個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充電樁,并承諾對社會開放;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出現故障或事故時,應在1小時內迅速反應,啟動處置預案,及時進行解決;
4、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對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汽車生產企業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承擔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主體責任。
(三)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在我市要有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控平臺,具有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設施和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須不少于5年;主要監測數據應實時發送至寧波市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控服務管理平臺(待建)。
(四)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
(五)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
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如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產品備案:
1、產品已停產;
2、實際產品與申報材料或目錄不一致;
3、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
4、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200輛(含)以下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累計發生2起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或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200輛以上有超過1%產品發生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
6、義烏:關于開展義烏市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備案的通知(2017年)
《關于開展義烏市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備案的通知》規定:
1、新能源汽車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2、非在市區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市區銷售新能源汽車,須在市區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在市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備案所需材料(一式兩份):
1、義烏市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及產品信息備案表(見附件);
2、企業基本信息和推廣計劃等;
3、車輛銷售授權書;
4、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身份信息。
7、杭州:關于進一步完善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企業及車型備案相關事宜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完善參與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企業及車型備案相關事宜的通知》規定,參與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需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與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以下簡稱“杭州市新能源汽車辦公室”)申請備案。非在杭注冊的生產企業需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在杭州主城區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機構申請備案。
另外,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需納入工信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符合《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通知文件所列的技術要求以及《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申報工作的通知》(中機函〔2017〕2號)規定的產品技術要求。
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已在杭州建立較為完善的售后服務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體系,近幾年未發生因產品缺陷而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對應的車輛生產企業應建立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并能夠與本市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實現對接。
非在杭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僅可委托一家在杭銷售機構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車辦公室提交備案材料。如需變更,需要重新申請,原備案企業、新備案企業和生產廠家均需蓋章確認。
8、重慶:重慶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暫行)(2017年)
《重慶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市內外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適用于本辦法。企業需準備的備案材料如下:
1.企業備案申請書(附件1)。
2.《新能源汽車車型備案信息表》(附件2)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證明材料。
此外,企業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發生變動時,應及時申請更改備案事項。因未及時申請調整備案事項造成不能申請享受有關財政補助資金的,由企業承擔相關責任后果。
對經國家或本市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市新能源汽車辦公室有權暫緩備案、取消備案,或給予1-3年內取消其備案申請資格的處罰。
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新能源汽車辦公室有權收回相關財政補助資金,并給予1-3年內取消其備案申請資格的處罰。
9、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
《合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細則(2017年修訂)》規定,生產企業是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產品、服務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具體包括: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2.非本市注冊的整車生產企業需在肥成立專業從事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認繳期限不超過1年),且在產品銷售周期內無工商行政處罰及投訴情況。
3.在本市設立經合法授權且符合要求的本企業專用售后服務機構(建設數量詳見附件3),并分布在合理的區域;銷售及售后服務機構需配備一定數量新能源汽車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每家機構需配備一定數量交流和直流充電樁,滿足國家相關標準,承諾對社會開放,并對其進行有效監控;服務機構設置醒目的充電方位指示牌和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標識,充電車位按照專用車位管理;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照市物價部門定價執行;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及時給予解決,同時應組織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宣傳培訓工作。
4.承擔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建設私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并納入本企業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等服務。
5.提供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質保,對乘用車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對商用車(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
(三)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具備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設施和能力,具備適時將數據接入政府監控平臺的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車輛應用的生命周期;車輛發生緊急情況時,企業應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送至政府監控平臺并及時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四)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對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信息檔案,跟蹤記錄汽車的使用維修等情況(包括動力電池回收再利用和處置情況),對關鍵零部件總成及整車配置、出廠監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生命周期。
(五)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企業作為主體責任者,提供動力電池系統的回收方案,并承諾按照要求進行回收。
(六)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
(七)接受政府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面指導和監督等。
(八)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在全國累計銷售(截至申報前)新能源乘用車不低于5000輛。
10、天津: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的通知
《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的通知》規定,在本市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申領地方補助。非在本市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屬同一產品商標車輛,須按照乘用車、專用車、客車等車輛類型,授權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企業,統一負責地方補助的申領,并作為生產企業代表,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
11、呼和浩特: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新能源汽車銷售商在呼和浩特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呼和浩特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登記(“登記”視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登記備案”)。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新能源汽車銷售商進行符合性條件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1.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相應的設施設備;
2.登記申請書的真實性和對內容的履行、承擔能力;
3.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4.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售后服務、應急保障體系。在我市具有合法授權、布局合理、滿足市場需求的維修保養網點,維保網點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配備一定數量的快速充電設施;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時處置,并組織做好相關應急宣傳培訓工作;
5.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對乘用車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商用車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且均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
6.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企業作為主體責任者,應制定動力電池系統回收實施方案,并按承諾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7.生產企業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對消費者負責;
8.對于非個人用戶的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在我市取得銷售和運營許可,且屬于自銷自用的,除對第四條第一款提出的5項內容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其余的不做硬性要求,由運營企業和汽車生產企業根據購銷合同自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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