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強化礦山安全監察執法監督
本報訊 日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出臺《礦山安全監察執法監督實施辦法》。
《辦法》明確,山西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執法監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全局執法監督工作全面負責;各監察執法處主要負責人是本處執法監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處執法監督工作全面負責。各監察執法處要明確執法監督工作的分管領導及執法監督工作人員,兼職執法監督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依法取得執法資格證,并具備不少于3年的一線礦山執法工作經歷。
執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執法主體、執法權限的合法性情況,執法計劃的執行及完成情況,分片分礦(庫)聯系指導情況,執法檢查針對性情況,執法檢查帶隊負責人執法責任落實情況,現場檢查實施情況,執法程序合法性情況,執法預審情況,執法處理處罰情況,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處置情況,通過執法推動礦山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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