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加強警示教育,近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從全省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活動中篩選出各地查處的10起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警示企業主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該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專項整治,全力維護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魯應軒)
案例1:涉嫌非法經營罪案
2023年1月,淄博市張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湖田街道北焦宋村玉黛湖周邊檢查時,發現孫某某等人使用流動車輛存放、銷售煙花爆竹。經調查核實,孫某某等人均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擅自使用流動車輛作為銷售攤點,在人員密集場所從事煙花爆竹銷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張店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當地派出所開展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案例2:涉嫌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案
2022年12月底,萊州市應急管理局會同該市公安局對轄區鎮街進行煙花爆竹專項執法巡查時,發現一村居戶主邱某某在家中堆放大量硫磺、鐵屑、紙筒以及攪拌設備。經調查核實,邱某某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在家中生產土制煙花(泥鍋子),執法人員在邱某某家中當場查獲勾兌藥劑約750公斤、硫磺粉約1425公斤、紙筒3000余個、泥鍋子半成品158個,制作泥鍋子工具1宗,攪拌機1臺。
邱某某非法生產煙花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2023年1月,由萊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已對邱某某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3:涉嫌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案
2023年1月,煙臺市萊山區應急管理局對某汽車整形店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通過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未查詢到電焊工王某某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信息。經進一步調查,王某某所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其以2000元的價格非法購得。萊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王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萊山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當地公安局開展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案例4: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案
2022年12月,泰安市應急管理局對東平某礦業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經查詢人員定位系統及考勤明細發現該公司存在:礦領導于某、于某某未如實填寫帶班下井登記檔案,弄虛作假;礦領導于某、劉某某、向某某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且無其他礦領導替班,導致井下無領導在現場帶班。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泰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分別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予礦領導于某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給予于某某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給予劉某某處1萬元罰款、給予向某某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未到現場實地開展核查案
2023年1月,東營市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對濟南某咨詢公司編制的安全評價報告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咨詢公司提供的項目組工作人員在不同季節到某進出口公司進行初訪、考察、檢查、核查的現場照片中,著裝均為同一套衣服。經進一步調查,該咨詢公司提供的照片均為2021年1月項目組考察時拍攝,該進出口公司完成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整改后,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核查。
該咨詢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東營市東營港經濟開發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并處0.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6:違法關閉報警系統案
2023年1月,臨沂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陶瓷廠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廠推板窯爐車間在生產過程中關閉了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經調查詢問,該廠推板窯爐車間狹長且出入口較小,易發生天然氣燃料泄漏,由于車間內安裝的1臺可燃氣體報警器故障燈常亮,車間主任關閉了報警器。針對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廠立即恢復報警器供電。
該陶瓷廠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臨沂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陶瓷廠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案
2023年1月,鄒平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爐料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2022年車輛傷害事故處置演練照片與日期明顯不符,涉嫌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有關規定,鄒平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給予警告并處1.1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張某給予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3年1月,濰坊市應急管理局對壽光某制藥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分管工程項目副總經理王某未開展公司新建項目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未對新建項目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建議,存在未履行工程副總經理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行為。
該公司副總經理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濰坊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王某作出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備等案
2023年1月,日照市應急管理局會同莒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工貿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存在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外來施工人員馬某某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電焊作業等問題。日照市應急管理局將上述問題交由莒縣應急管理局處理,執法人員立即責令該公司暫時停止使用鑄造熔煉爐及其相關設備、責令外來施工人員馬某某停止電焊作業。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莒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備案
2023年1月,濱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某木業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作為粉塵涉爆企業,未在除塵器進、出風口設置風壓差監測報警裝置,圓鋸機未設置分料刀。針對發現的問題,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
由于該公司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備,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濱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