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guī)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內容包括:(一)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三)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維修制度。
第八條內容包括:(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三)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五)崗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