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
《余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25日
余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預案體系
1.5 工作原則
1.6 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指揮部
2.2 市指揮部組成
2.3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2.4 成員單位職責
2.5 事故指揮中心
2.6 現場指揮部
2.7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2.8 鄉鎮(街道、開發園區)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3 預防機制
3.1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預防
3.2 各級政府事故預防
3.3 事故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4.2 分級響應
4.3 指揮協調
4.4 人員疏散
4.5 擴大應急
4.6 新聞報道
4.7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調查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與通信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經費保障
6.5 物資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
7.3 演練
7.4 責任和獎懲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解釋部門
8.3 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營造安全穩定環境。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余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其他生產安全事故分類專項應急預案對事故應對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余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專項預案,是應對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性預案。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鄉鎮(街道)、開發園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組成。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人員傷亡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和屬地鄉鎮(街道)、開發園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協調聯動,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3.條塊結合,聯動處置。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門聯動協調制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4.快速反應,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快速響應、科學應對,及時、準確、客觀公開事故信息,有序組織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事故處置進展及相關工作情況。
1.6 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影響范圍,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 (ⅲ級)、一般(ⅳ級)。
1.6.1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ⅰ級)。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下同),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的;
2.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3.疏散轉移10萬人以上的;
4.事態發展嚴重,產生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5.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6.2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ⅱ級)。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傷的;
2.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
3.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超出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4.省政府認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6.3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ⅲ級)。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傷的;
2.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
3.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超出縣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4.設區市政府認定為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6.4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ⅳ級)。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
2.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的;
3.事故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應急救援指揮部
成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全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2 市指揮部組成
2.2.1 總指揮:市長或常務副市長。
2.2.2 副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2.2.3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民宗局)、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總工會、海事余姚辦事處、市氣象局、市電信局、國網余姚供電公司、各鄉鎮(街道)、開發園區等單位負責人。
2.3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2.3.1 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示精神,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3.2 緊急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3.3 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管理。
2.3.4 必要時向寧波市政府、省政府提出應急支援的請求。
2.3.5 組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監督檢查各系統和各鄉鎮(街道)、開發園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3.6 組織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知識、專業知識、救援技術的培訓。
2.3.7 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其它重大事項的決策。
2.4 成員單位職責
2.4.1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新聞的報道及互聯網的監控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及時、準確地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公告和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工作。
2.4.2 市委統戰部(市民宗局):負責指導、協調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3 市政府辦公室:依托110指揮平臺,確保信息暢通,落實組織協調等有關工作;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及余姚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負責事故新聞的發布。
2.4.4 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協調石油、天然氣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能源應急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落實事故救援物資的儲備和供應工作。
2.4.5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所屬企業開展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余姚境內有關搶險物資生產企業名單。
2.4.6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教育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7 市公安局:負責受理事故報警,并及時傳遞應急管理局;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協助事故單位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并協助做好安撫工作;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8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救助工作。
2.4.9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應由市財政承擔的應急工作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2.4.10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事故單位傷亡人員的工傷保險理賠工作。
2.4.11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協調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導致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和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等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4.12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協調房屋建筑,城市供水、燃氣、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13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內河通航水域事故和運輸場站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14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外農業機械作業事故及漁業船舶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15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所屬企業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中所需生活必需品、菜籃子商品和油料物資的保障。
2.4.16 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重大文化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文化經營活動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涉及旅行社、旅游景點、星級飯店事故及農(漁)家樂休閑旅游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17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救治隊伍和急救車輛,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實施傷員的現場搶救、轉運和后續救治;負責事故現場衛生防疫;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2.4.18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向市指揮部建議啟動本預案;負責事故信息的收集、綜合和研判,提出事故應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政府、事故現場指揮部的應急工作;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宣傳工作;收集、匯總事故現場人員傷亡、損失及搶險救援工作情況;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應急評估;依法承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組織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技術咨詢;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救助工作。
2.4.19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20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和處置工作;指導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4.21 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受理事故報警,并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負責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參加事故搶險和人員搜救等工作;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2.4.22 市總工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2.4.23 海事余姚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渡口、旅游度假區水上項目、重點工程水上作業、內河非機動船等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4.24 市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實時天氣檢測、預報并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其他氣象資料。
2.4.25 市電信局:負責協調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2.4.26 國網余姚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組織、協調電網停電事故電網設施設備的應急處置工作。
2.4.27 各鄉鎮(街道)、開發園區:協助市指揮部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
本預案中未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其他市直有關部門,在應急狀態下根據市指揮部指揮,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能。
2.5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
2.5.1 市指揮部下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2.5.2 指揮中心職責
(1)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2)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應急處置的具體工作。
(3)匯集、上報安全事故信息和應急救援(處置)進展情況。
(4)提出事故應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等。
(5)貫徹市指揮部的指示,落實相關部署,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政府、事故現場指揮部的應急工作。
(6)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宣傳工作,對有關新聞稿件進行初審后報市委宣傳部進行復審。
(7)承擔市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6 現場指揮部
2.6.1 現場指揮部為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機構,指揮長由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設在事發地附近合適場所。
2.6.2 指揮長主要職責
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6.3 現場指揮部組成
一般由綜合協調、專家技術、安全保衛、醫療救護、后勤保障、新聞報道、環境監測、災害救援、善后處理、事故調查等工作小組組成。
2.7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2.7.1 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7.2 及時向市指揮部匯報現場人員傷亡、損失及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2.7.3 劃定事故現場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采取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等強制性措施。
2.7.4 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轉移、撤離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2.7.5 調集和配置本區域資源和其它援助資源,組織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
2.7.6 經市指揮部授權,向社會發布事故救援處置情況,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2.7.7 負責善后處置、有關調查和總結評估工作。
2.8 鄉鎮(街道)、開發園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各鄉鎮(街道)、開發園區可以參照市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明確相應職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 預防機制
3.1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預防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強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
3.2 各級政府事故預防
3.2.1 市級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開發園區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對本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實行有效監控。
3.2.2 市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開發園區要及時制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預案,并進行演練和修訂。同時,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2.3 市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開發園區應掌握必備的救援設備和物資,保證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搶救需要;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督,認真落實各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應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3.3 事故預警
3.3.1 市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開發園區要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信息員隊伍,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收集、風險分析和動態監測預測,一旦出現事故征兆或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報告,及早處置。
3.3.2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撥打“110”報警,同時報告當地鄉鎮(街道)、開發園區和市有關部門、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及時報告市政府,并根據事故分級情況,逐級報送至上一級政府和應急部門。
3.3.3 報告內容
(1)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2)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及涉及范圍;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險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4.1.1 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4.1.2 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要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現場指揮長由事發地政府領導暫時擔任,統一指揮事故救援(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同時,保護事故現場,做好有關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2 分級響應
4.2.1 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ⅰ級、ⅱ級響應,在國務院、省政府的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由余姚市政府配合或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4.2.2 應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啟動ⅲ級響應,在寧波市應急管理局的具體指揮和協調下,由余姚市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4.2.3 應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啟動ⅳ級響應,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應急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4.3 指揮協調
4.3.1 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報告后,市應急管理局設立的事故指揮中心啟動,報告市指揮部,并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到達指定地點開展工作。同時,市應急管理局應迅速組織力量趕赴事故現場,指導當地政府和有關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2 根據事故的性質和預案的啟動條件,由市應急管理局向市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市指揮部提請市政府作出啟動決定。市指揮部明確事故總指揮、副總指揮,并成立現場指揮部,明確現場指揮長。各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進入相應指揮崗位,替代事發地政府開展事故(現場)指揮。
4.3.3 市指揮部要立即開通與上一級政府和事發地政府現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4.3.4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組建現場救援工作組,各小組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1)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信息溝通。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組成。
(2)專家技術組。負責技術支持、方案咨詢。由市應急管理局、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和相關技術人員組成。
(3)安全保衛組。負責安全警戒、人員疏散。由市公安局、事發地政府組成。
(4)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員救護、醫療保障。由市衛生健康局組成。
(5)后勤保障組。負責物資和通信保障。由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電信局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6)新聞報道組。負責事故新聞報道、應急公告發布。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組成。
(7)環境監測組。負責環境監測,確定監控區域。由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市氣象局組成。
(8)災害救援組。負責搶險滅災、應急處置。由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市場監管局、國網余姚供電公司、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發展和改革局、海事余姚辦事處組成。
(9)善后處理組。負責現場清理、善后處理。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相關保險機構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10)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調查與處理。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紀委監察委、市檢察院及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組成。
4.3.5 現場指揮部應召集各救援小組研究事故情況,確定應急救援方案。應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現場救援情況,保持信息暢通,接受市指揮部的指令。
4.3.6 事故單位應無條件配合現場指揮部的工作,提供技術信息和必要的協助。
4.3.7 現場指揮部可以調集和配置本區域資源和其它援助資源,組織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4.4 人員疏散
4.4.1 建立警戒區域
應根據事故所涉及的范圍建立警戒區域,并對事故周邊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警戒區域邊界應當設立警示標志,實行專人警戒。除搶險救援人員以外,其他人員禁止入內。
4.4.2 緊急疏散
事故區域內被圍困人員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搜救;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由事故單位配合公安部門實施緊急疏散。
4.4.3 擴大疏散
當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更大范圍內的人員安全時,指揮長應綜合專家組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向市指揮部提出實施群體性人員緊急疏散的建議,明確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明確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及實施部門;啟用應急避難(災)場所。
4.4.4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必須加強自身安全防護,配備必要的救護設備,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5 擴大應急
根據事故態勢發展,及時增派救援力量。當事故發生超出市域范圍、事故隱患將要波及周邊地區或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救能力時,市指揮部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寧波市政府,由上一級政府決定啟動事故救援預案。
4.6 新聞報道
按照有關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原則,根據市指揮部授權,確定發布方式和時機,由市新聞中心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
4.7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獲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可能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后,經市政府批準,市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上級預案啟動的,由上級政府或其專門機構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1.1 事故發生單位會同當地鄉鎮(街道)、開發園區或者人社部門、保險機構依法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進行救濟、補助和賠償。
5.1.2 因救援工作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失或者無法歸還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表彰。
5.1.3 事發地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督促事故單位落實整改,指導事故單位做好恢復生產等相關工作。
5.2 調查評估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省政府、寧波市政府或者授權(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余姚市政府負責調查,也可以授權(委托) 有關部門牽頭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處理情況的調查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應急部門。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與通信保障
依托政府現有信息網絡,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
6.2 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業或領域的企業,要依法組建和完善搶險救援隊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并要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
6.3 技術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高校和科研單位,加強事故應急救援方法、技術和設備的研究,組建市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技術咨詢。
6.4 經費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處置事故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實行分級負擔。
6.5 物資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所需救援物資、技術裝備的儲備。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各地和有關部門應及時通過各類媒體,向全社會廣泛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和快速反應能力。
7.2 培訓
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培訓,并納入考核內容,確保培訓質量。
7.3 演練
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4 責任和獎懲
各地和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1.1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制訂并負責管理,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8.1.2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其他成員單位根據情況適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8.1.3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并制訂相應預案和工作方案。
8.2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