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
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解決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沒人管”和“不會管”的問題,尤其是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問題。
1、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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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依法履行相關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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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安全總監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業務,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二)具備工程經濟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三)具備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獲得工程師以上職稱,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3、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保障職責,如要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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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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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
(二)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的工業企業;
(三)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條例》要求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利于進一步提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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