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縣交通運輸局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指引
總述
本工作指引適用于《商河縣交通運輸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2023年版)》所列各抽查事項的實地核查。除實地核查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還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聘請專業機構等適當方式進行檢查。
本工作指引適用于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公路建設項目的試驗檢測機構和工地試驗室、道路危險(普通)貨物運輸企業、旅游包車客運企業、道路運輸新業態(網絡貨運)經營企業、涉路工程建設單位、船舶管理業務經營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汽車維修企業、網約車平臺公司等各類檢查對象。
一、前期準備
實地核查前,可根據需要查閱企業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數據公司,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事先檢索,初步了解企業的存續情況、可能存在的問題等,提高檢查效率。抽查前,對應抽查事項的監管對象要導入或填入《檢查對象導入模板》中,并填寫每個監管對象的信用等級。
二、實施抽查
(一)隨機抽查流程。根據抽查計劃制定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確定抽查任務——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實施抽查檢查——錄入檢查結果并公示,依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后續處理。
(二)制定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發起科室(單位)按照抽查計劃,及時制定具體抽查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原則及目標、抽查范圍及內容、檢查時間及檢查人員組成、現場檢查工作實施及相關工作要求等。實施方案中應明確針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市場主體采用不同抽查比例,信用等級越低抽查比例越高,對信用等級最低的監管對象原則上要全覆蓋抽查。
(三)確定抽查任務。發起科室(單位)通過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創建抽查任務,明確任務名稱、執行時間、參與檢查的具體部門等事宜。
(四)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任務設置完成后,啟動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中的隨機搖號程序,按照預定的比例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抽取檢查對象名單,抽取產生的檢查對象名單一經鎖定不得更改。針對任務要求調配執法力量,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進行匹配。已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健康狀況、執法回避等特殊情況無法履行檢查任務的,經負責人同意后,可調整更換。
(五)執法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檢查活動按照“按標監管”、“一次到位”的要求開展,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對照交通運輸行業標準開展檢查活動,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一次性完成本次抽查事項清單中所有內容的檢查工作。執行抽查任務時,一般應當對被檢查對象進行實地檢查,并可根據任務需要綜合采取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其它方法。執行抽查任務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預查比對。執法檢查人員按照檢查任務要求,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部門業務應用系統和檔案資料等,掌握被檢查對象基本信息和動態狀況。
2.現場檢查。檢查小組應當在現場檢查前以書面或電話、傳真等形式,告知被檢查對象檢查的時間及配合檢查的相關要求,提示準備相關資料。實地核查人員每組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在核查中,應注意通過文字、音頻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跡,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等異常情況,可視情采取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活動、督促當事人整改等相應監管措施。檢查完成后,需要被檢查對象在雙隨機檢查記錄表上簽字或蓋章確認。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執法檢查人員在雙隨機檢查記錄表上簽字說明。
3.形成檢查結果。執法檢查人員匯總檢查情況,討論確認雙隨機檢查情況匯總表的相關檢查結論,并形成書面檢查結果,雙隨機檢查情況匯總表由檢查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三、結果審核與公示
檢查結果經科室(單位)負責人審核認定,并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示”的原則,于檢查結束2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執法檢查人員錄入省工作平臺。檢查結果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同時共享到信用中國(山東)、信用交通(山東)網。已實施檢查但未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檢查結果的類型包括:未發現問題、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企業已注銷或吊銷在平臺中可選擇為“該企業已注銷或吊銷”)
(一)通過對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項的檢查,未發現違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可認定為“未發現問題”。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1.通過實地核查,確認實際不存在該企業,并由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物管公司、相關部門等予以證明的;
2.通過實地核查、第三方證明或郵寄等方式,能確認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實際不存在的;
3.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兩次郵寄專用信函,無人簽收的。
(三)對檢查發現的違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行為,通過指導、提示、告誡等方式要求企業當場改正,且已當場改正的,可認定為“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
1.拒絕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2.拒絕向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3.其他阻擾、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未發現企業從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檢查事項,并經企業書面承諾的,可認定為“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
(六)對檢查發現的違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行為,不能通過指導、提示、告誡等方式現場糾正,需進一步調查處理的,可認定為“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經進一步調查確定沒有問題的,將檢查結果修改為“未發現問題”。經進一步調查,確實存在違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行為,且通過立案調查等方式進行了處理的,檢查結果不變。
四、檢查結果后續處理及應用
(一)檢查結果后續處理。對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查對象,應當依法采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重點關注對象名單、立案調查、問題線索移交移送等后續處理措施。對檢查對象不予配合的信息、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法定抽查檢查未通過的結果信息,應當作為失信記錄共享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信用中國(山東)、信用交通(山東)網。
(二)檢查結果運用。將抽查檢查及后續處理結果信息納入交通運輸系統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加強“信用核查”、強化聯合懲戒,對有相關違法失信記錄的企業和負有責任的企業高管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構筑“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社會共治格局。
第一章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對公路工程造價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公路建設市場督查)
一、抽查事項
(一)公路建設市場督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內容
1.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建設標準、規模、投資、工期、開竣(交)工時間以及目前實施情況等。
2.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項目核準立項、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等基本建設程序落實等情況。
3.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包括招標程序、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編制、專家抽取、評標、定標、合同簽訂、投訴舉報受理與處理等情況。
4.項目建設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存在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情況;信用管理工作情況;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情況;施工標準化、品質工程、堅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專項行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平安工地建設、掃黑除惡等專項活動開展等情況。
5.項目參與單位合同履約情況。包括人員履約、工程變更、工期控制、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廉政等情況。
6.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情況。包括有關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使用等情況。
7.項目資金落實和支付情況。
8.項目建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
(二)檢查方法
采取現場檢查方式,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業內專家,從省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根據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相關要求,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從省“雙隨機、一公開”平臺中隨機抽取建設項目。對公路建設市場監管和市場主體行為,主要包括:建設程序、市場準入、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造價、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方面法規制度的執行和監管情況,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三、檢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主席令第2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訂)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5、《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第四十三條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6、《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是:(二)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實施動態管 理和監督檢查。
7、《公路建設市場督查工作規則》(交公路發〔2015〕59號)
第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年度督查地區、重點項目和具體要求,制定督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8、《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二章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水運建設市場督查)
一、抽查事項
水運建設市場督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內容
1.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建設標準、規模、投資、工期、開竣(交)工時間以及目前實施情況等。
2.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包括項目核準立項、設計文件審查、開工備案、質量監督等基本建設程序落實等情況。
3.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包括招標程序、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編制、專家抽取、評標、定標、合同簽訂、投訴舉報受理與處理等情況。
4.項目建設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存在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情況;信用管理工作情況;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情況;施工標準化、品質工程、堅守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專項行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平安工地建設、掃黑除惡等專項活動開展等情況。
5.項目參與單位合同履約情況。包括人員履約、工程變更、工期控制、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廉政等情況。
6.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情況。包括有關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使用等情況。
7.項目資金落實和支付情況。
8.項目建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
(二)檢查方法
采取現場檢查方式,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業內專家,從省重點水運工程項目中,根據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相關要求,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從省“雙隨機、一公開”平臺中隨機抽取建設項目。對水運建設市場監管和市場主體行為,主要包括:建設程序、市場準入、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造價、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方面法規制度的執行和監管情況,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三、檢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5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5年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訂)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5、《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第四十三條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6、《水運建設市場督查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
第二十六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處理,及時向社會公開水運建設市場管理相關信息。監督檢查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綜合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
第三章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督查)
一、抽查事項
公路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督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內容
1.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使用的規范性,有無轉包、違法分包、違規分包、超范圍承攬業務和涂改、租賃登記證書的行為;
2.工地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備案通知書》;
3.有無超范圍檢測項目;
4.工地試驗室執行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法規、標準、規范、規程的正確性;
5.原始記錄、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
6.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7.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8.檢測人員履約、變更狀況以及試驗檢測活動的規范性、合法性和真實性;
9.依職責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二)檢查方法
采取現場檢查方式,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業內專家,對從全省重點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庫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隨機抽取建設項目,對其試驗檢測機構和工地試驗室標準規范執行、工作規范性、內部運行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三、檢查依據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8號)
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管理辦法》(魯交發〔2020〕5號)
第四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工地試驗室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對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檢查)
一、抽查事項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檢查是否將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置于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否存在涂改行為;是否存在超出經營期限、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 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 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車輛條件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 車除外)1。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 求;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 等級。
3.專用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4.專用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 要求。
5.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6.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 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8.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 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9.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10.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于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于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檢查方式:現場檢查
三、檢查依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對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的檢查)
一、抽查事項
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檢查是否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營業執照是否存在涂改行為。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車輛條件
1.車輛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檢查方式:現場檢查
三、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對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旅游包車客運企業的監督抽查)
一、抽查事項
旅游包車客運企業的監督抽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檢查是否將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置于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否存在涂改行為;是否存在超出經營期限、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人員條件
是否建立駕駛人員管理檔案,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是否建立駕駛人員崗前培訓、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三)車輛條件
從事包車客運的客車,其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是否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操作流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等制度;是否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有無相關記錄;是否開展安全生產例會和安全生產檢查,有無相關參加人員簽名的相關例會和檢查情況記錄;企業是否為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監控平臺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是否按要求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是否建立車輛動態信息處理制度,有無相關值班和監控情況記錄;是否制定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是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檢查方式:現場檢查
三、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許可: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或者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客運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客運班車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運行的;
(三)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四)擅自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七)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八)開展定制客運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九)未按照規定在發車前對旅客進行安全事項告知的。
違反前款第(一)至(六)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許可。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等情形,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吊銷相應許可。
第七章對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道路運輸新業態(網絡貨運)企業檢查)
一、抽查事項
道路運輸新業態(網絡貨運)企業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檢查內容:
1.網絡貨運企業數據上傳情況;
2.企業發票開具合規情況;
3.企業技術服務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情況,技術、安全人員配備情況等。
檢查方式:書面檢查、網絡監測
三、檢查依據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網絡貨運經營者、實際承運人有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第二十六條網絡貨運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第八章對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內容
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開展情況;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情況;開展“平安工地”建設情況;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監理責任,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情況等。
(二)檢查方法
采取現場檢查方式,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業內專家,從省重點公路水運工程項目中,根據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相關要求,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從省“雙隨機、一公開”平臺中隨機抽取建設項目。對參建單位安全生產資料和施工現場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三、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三)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章對公路的監督檢查指引
一、抽查事項
對涉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抽查
二、抽查實施辦法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通過隨機方式,從相應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按照“誰抽查、誰公示”的原則,對抽查結果正常的項目和市場主體,現場檢查人員 應在檢查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項目和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 法依規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示。檢查人員要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遵守保密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給予處罰和立案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確保監管執法到位。
三、抽查內容
項目是否取得重大涉路工程建設許可后施工;涉路工程的主要技術指標是否按照許可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是否按照許可要求和協議進行涉路工程建設;損壞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邊溝、綠化等相關路產是否按規定恢復;交通安全防護設施設置及施工交通組織是否按照相關方案進行組織;涉路工程施工現場的其他施工規范檢查。
四、監督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五十六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前款規定的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1、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3、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4、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6、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
第九條進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1、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3、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4、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5、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章對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國際、國內船舶管理企業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國際、國內船舶管理企業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對船舶管理業務經營活動和經營資質進行檢查,如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情況;船舶管理協議簽訂是否規范;委托管理的船舶與其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是否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以承運人身份從事水路運輸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三、檢查依據
(一)《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訂)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對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二)《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03年第1號公布,2019年11月28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條:“交通運輸部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國際海運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和調查。”
第三十六條:“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生效的備案運價。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自行決定,組織或授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運價備案執行情況檢查。”
(三)《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活動和經營資質實施監督管理。”
(四)《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2016年9月通過)
第四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港航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審核、核準等職責,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對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水路運輸經營市場監督檢查)
一、抽查事項
水路運輸經營市場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如經營者經營活動情況、資質保持情況、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配備情況,是否滿足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企業是否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是否按照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與企業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占全部船員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落實情況等。
三、檢查依據
(一)《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訂)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對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二)《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03年第1號公布,2019年11月28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條:“交通運輸部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國際海運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和調查。”
(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公布,2017年3月修正)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違法經營活動實施處罰,并建立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四)《山東省水路交通條例》(2016年9月通過)
第四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港航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審核、核準等職責,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五)《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2014年1月交通運輸部第2號公布,2020年2月修訂)
第四十一條:“交通運輸部和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六)《交通運輸部關于公布十項交通運輸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3月)
一、取消“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審批”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從事國際普通貨船運輸、集裝箱船運輸的企業進行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處罰。
二、取消“從事內地與港澳間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許可”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執法監督,依法處罰違法行為。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問題;
八、下放“從事內地與港澳間客船(含客滾船、客貨船等)、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許可”后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執法監督,依法處罰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問題。
第十二章對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車輛維修企業經營情況的檢查)
一、抽查事項
車輛維修企業經營情況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企業經營條件的檢查
人員條件:查看人員技術檔案、人員培訓記錄、證書等是否符合《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 - 2014)關于人員條件的要求。
設施、設備條件:查看現場、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 - 2014)關于設施、設備條件的要求。
(二)安全生產條件的檢查
查看制度文本、預案文件,現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三)維修質量管理情況的檢查
查看相關文件、資料、質量保證體系文件、車輛維修檔案、現場公示以及相關制度、記錄是否齊全。
(四)服務質量管理情況的檢查
查看各種制度、檔案、記錄是否齊全。
(五)應急預案的檢查
查看預案文本是否建立。
三、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國務院709號令)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 - 2014)。
第十三章對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檢查)
一、抽查事項
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
(二)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三、檢查依據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
(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四章對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對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內容
1.船舶配員情況。
2.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情況。
3.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情況。
4.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5.法定證書文書配備及記錄情況。
6.客貨載運及貨物系固綁扎情況。
(二)檢查方法
現場檢查。
三、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條規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所轄內河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發現內河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機構必須采取責令其臨時停航、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等強制性措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
第四條規定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和授權開展船舶安全監督工作。
第四章船舶安全監督中明確規定了船舶現場監督和安全檢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實施安全監督,應當減少對船舶正常生產作業造成的不必要影響。
第十九條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監督目標船舶選擇標準。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全面覆蓋、重點突出、公開便利的原則,依據我國加入的港口國監督區域性合作組織和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目標船舶選擇標準,綜合考慮船舶類型、船齡、以往接受船舶安全監督的缺陷、航運公司安全管理情況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選擇船舶實施船舶安全監督。
第二十條按照目標船舶選擇標準未列入選船目標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原則上不登輪實施船舶安全監督,但按照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展專項檢查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或者針對特定水域、特定安全事項、特定船舶需要進行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綜合運用船舶安全檢查和船舶現場監督等形式,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二條 船舶現場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中國籍船舶自查情況;
(二)法定證書文書配備及記錄情況;
(三)船員配備情況;
(四)客貨載運及貨物系固綁扎情況;
(五)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實情況;
(六)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情況;
(七)船舶進出港報告或者辦理進出港手續情況;
(八)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稅情況。
第二十三條 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配員情況;
(二)船舶、船員配備和持有有關法定證書文書及相關資料情況;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情況;
(四)客貨載運及貨物系固綁扎情況;
(五)船舶保安相關情況;
(六)船員履行其崗位職責的情況,包括對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實際操作能力等;
(七)海事勞工條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要求的其他檢查內容。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船舶安全監督的內容,制定相應的工作程序,規范船舶安全監督活動。
第二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完成船舶安全監督后應當簽發相應的《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由船長或者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簽名。
《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一式兩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機構存檔,一份留船備查。
第二十六條 船舶現場監督中發現船舶存在危及航行安全、船員健康、水域環境的缺陷或者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發現存在需要進一步進行安全檢查的船舶安全缺陷的,應當啟動船舶安全檢查程序。
第二十七條 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在船舶安全監督過程中發現船舶存在缺陷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約的規定,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一)警示教育;
(二)開航前糾正缺陷;
(三)在開航后限定的期限內糾正缺陷;
(四)滯留;
(五)禁止船舶進港;
(六)限制船舶操作;
(七)責令船舶駛向指定區域;
(八)責令船舶離港。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發現的船舶缺陷不能在檢查港糾正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允許該船駛往最近的可以修理的港口,并及時通知修理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
修理港口超出本港海事管理機構管轄范圍的,本港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跟蹤檢查。
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在收到跟蹤檢查通知后,應當對船舶缺陷的糾正情況進行驗證,并及時將驗證結果反饋至發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四)(五)(八)項措施的,應當將采取措施的情況及時通知中國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外國籍船舶的船旗國政府。
第三十條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四)(五)(六)(八)項措施的船舶,應當在相應的缺陷糾正后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應缺陷糾正后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查,不申請復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復查。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決定不予本港復查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檢查時接受復查。
復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船舶有權對海事行政執法人員提出的缺陷和處理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船舶對于缺陷和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船舶申訴的途徑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實施船舶安全監督中,發現航運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問題的,應當要求航運公司改正,并將相關情況通報航運公司注冊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影響安全的重大船舶缺陷以及導致船舶被滯留的缺陷,通知航運公司、相關船舶檢驗機構或者組織。
船舶存在缺陷或者隱患,以及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較為嚴重問題,可能影響其運輸資質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相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相應的海事管理機構。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發現可能影響到船舶安全的問題,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相應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相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船舶以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等的要求,對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
航運公司應當督促船舶按時糾正缺陷,并將糾正情況及時反饋實施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核實有關缺陷糾正情況,需要進行臨時檢驗的,應當將檢驗報告及時反饋實施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應當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進行記錄。
第三十六條 船舶應當妥善保管《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第三十七條 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收繳《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或者在上述報告中進行簽注。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租借、騙取和冒用《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第三十九條 《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格式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四十條 中國籍船舶在境外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被滯留、禁止進港、禁止入境、驅逐出港(境)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相應的溝通協調和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十五章對建筑市場的監管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建筑市場的監管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內容
1.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行為:重點檢查建設單位是否存在違法發包,施工單位是否存在違法轉包、分包;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存在資質掛靠的情形。
2.城市道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重點檢查施工現場項目經理等人員是否與投標文件、合同一致,項目班子成員是否在本企業繳納社保,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周期撥付工程款。
3.城市道路建設施工許可制度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行為,施工許可證上的信息與項目實際情況是否一致,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是否按期開工,中止施工的,在恢復施工前將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報發證機關核驗等。
4.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情況:重點檢查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在崗執業履職。
5.施工現場建筑農民工工資支付及相關制度執行落實情況:重點檢查項目建設單位是否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建設過程中是否落實實名制管理、是否按規定使用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分包單位是否按規定通過總承包企業代發工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否按規定繳納,是否配備勞資員、是否落實農民工工資發放和施工現場維權公示牌制度等。
(二)檢查方法
實地查看項目招標公告、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相關合同、支付憑證、施工許可證、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表,項目負責人、總監及相關人員的勞動工資證明、社保證明、注冊證書、安全員證及工作日志、巡查日志,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銀行開戶證明、農民工工資發放明細(銀行發放記錄);登錄網站查看建設工程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備案、招標文件備案、中標結果公告及招標控制價文件;同項目經理、總監及部分建筑工人座談,了解其是否熟悉項目現場情況,農民工工資是否按時撥付到賬等。
三、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公布)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
第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全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具體是指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第六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八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十二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
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
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1月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9號)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8號)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應當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住建部建市〔2019〕18號)
第十八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 域施工現場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涉及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 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 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主席令第29號)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八)《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四十三條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十六章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及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及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行為的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檢查內容
1.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合規情況:重點檢查資質證書是否合法有效、人員、場地等條件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2.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業務情況:重點檢查招標代理機構營業場所、網上登記和企業管理情況,招標代理機構是否依法依規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發售、澄清或修改、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中標公示等是否合法,是否按規定進行招標備案、招標文件備案。
(二)檢查方法
檢查主要采取信息化與實地化相結合的方式。實地查看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當期財務報表、主要人員的社保、注冊證書,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辦公場所、廠房證明以及主要設備購置發票、有關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文件;登錄“山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核實企業上傳信息的真實性、實時性;隨機抽查核實企業相關人員的證書、合同、養老保險繳納明細。
三、檢查依據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三)《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
二、建立信息報送和公開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可按照自愿原則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報送基本信息。信息內容包括:營業執照相關信息、注冊執業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近3年代表性業績、聯系方式。上述信息統一在我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開,供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
招標代理機構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及時核實其在公共服務平臺的信息內容。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報送虛假信息,可向招標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實,對涉及非本省市工程業績的,可商請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對存在報送虛假信息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弄虛作假行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布。
四、強化工程招投標活動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力度,推進電子招投標,加強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監管,嚴格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歸集相關處罰信息并向社會公開,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第十七章對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項
對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檢查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內容
工程建設活動中各方主體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執行情況。一是工程建設活動中各方主體是否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二是工程建設活動中各方主體在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山東省工程建設推薦性地方標準過程中,是否規范合理;三是建設、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嚴格依據工程建設標準從事相關工程建設活動。
(二)檢查方法
對企業的工程項目進行現場檢查,通過查閱工程項目的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等有關文件,檢查已建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實施,2017年修訂)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施行)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施行,2015年修訂)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2017年施行)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是工程建設活動的技術依據和準則。建設、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依據工程建設標準從事相關工程建設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宣傳普及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并納入誠信體系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