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城管委〔2015〕264號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規范管理,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安全、環保和穩定運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全過程監管的要求,維護公眾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委制定了《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辦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5年5月8日
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規范管理,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安全、環保和穩定運行,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全過程監管的要求,維護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是指填埋、焚燒、生物處理、綜合處理等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市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是指越秀、荔灣、天河、海珠、白云、黃埔、蘿崗行政區域內的設施;區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是指南沙、番禺、花都、從化、增城行政區域內的設施。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生活廢棄物管理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進行監督檢查和市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日常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區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應當遵循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全流程設計的理念,堅持全過程監管、專業化監管原則,促進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創新,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技術標準和運行管理水平。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運營單位是指在廣州市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業主或者運營商。
第二章 運營監管
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每個項目制定監管細則,派駐現場監管人員。監管細則應當明確月度評分方式,對運營情況評分,評分結果與生活垃圾處理費掛鉤。
第七條運營單位必須取得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經營性服務許可和相應的資質,并應當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正式運營前書面告知監管機構。
第八條關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須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監管機構。
第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調度工作,運營單位不得擅自接納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垃圾進場(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接收許可垃圾。
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計量設備,對生活垃圾進出場(廠)進行雙向計量,計量管理按《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計量監管暫行辦法》執行。計量數據、視頻應與計量遠程監控管理平臺對接并實施實時傳送。
第十一條運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水平。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處理場(廠)的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及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周邊的生活垃圾異味,防止惡臭物質的擴散,場(廠)界惡臭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第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制定設備操作手冊、設備運行記錄、設備檢修等運營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程、制度實施運行和管理,并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年審和強制檢驗、校驗。特殊、重大、關鍵設備的操作手冊等管理制度和設施、設備年度檢修時間計劃應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各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第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對生活垃圾處理場(廠)進行綠化美化、環衛保潔、道路沖洗,確保場(廠)內干凈衛生、無明顯臭味。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建立工作協調和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監管會議,總結通報運營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焚燒廠評價標準》(cjj/t137)aaa級標準運行,并按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等技術標準進行科學管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持卸料大廳的地面干凈、整潔,嚴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雜物,卸料大廳內安排專職人員現場管理,保證運輸車輛正常、有序、安全地出入。
(二)按規定足額使用石灰、活性炭、尿素等輔助材料,并做好購買、倉儲、使用記錄備查。其中活性炭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時的用量使用,并以兩者中用量大的為準。
(三)生活垃圾貯存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設施應采取密閉負壓措施,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于負壓狀態。運行期設施內氣體應通過焚燒爐進行高溫處理,停爐期設施內氣體應收集并經除臭處理至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后排放。
(四)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燃燒室的溫度計進行校準,校準后不準更改。
(五)焚燒廠內須配備飛灰穩定化處理系統,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穩定化后的各項指標應滿足最終處置的技術要求。
(六)鼓勵對爐渣和飛灰采取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cjj/t107)相應標準運行。運行管理須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50869)及《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等的相關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運營單位要制定填埋作業計劃和方案,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填埋作業計劃和方案應包括實行分區域單元逐層填埋計劃、垃圾填埋區作業單元控制面積、填埋壓實度、雨季應急、車輛指揮調度、已填垃圾作業面及時覆蓋、作業設備維護保養等,
(二)控制填埋場惡臭污染排放,重點對裸露垃圾、滲濾液、填埋氣等惡臭污染源進行治理,安裝除臭裝置,加強惡臭環境監測。
(三)填埋場封場后,運營單位要加強封場工程的后續管理工作,繼續對填埋氣體、滲濾液進行收集處理,并對地下水、滲濾液、填埋氣體、大氣、生活垃圾堆體沉降及噪聲進行環境安全監測。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生物處理廠和綜合處理廠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范和技術標準運行。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須收集和妥善處理;產生的廢渣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惡臭氣體濃度和氣體排放要符合相關標準;處理殘渣做有機肥時,其有機肥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三章 環境監測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按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配備專人負責環境監測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定期監測常規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結果及時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要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排污監測臺賬,監測臺賬包括日垃圾處理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環保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記錄、運營單位的監測情況及月匯總表(包括各監測點位、采樣記錄、監測指標、監測次數)等。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運營單位應積極配合。
監督性監測對象及主要監測因子:廢水的總磷、總氮、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煙氣的顆粒物、酸性氣體、二噁英;廢渣的灼減率、二噁英;廠界噪聲、臭氣。
監督性監測頻次:廢水、地下水的監測頻次為每季度至少1次,每次為瞬時采樣一次;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為每年至少1次;其他監測內容的監測頻次為每季度至少1次。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在線監測系統與省信息中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監管系統聯網,實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屏進行公示。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在線監測系統進行維護,確保數據傳輸穩定。
第二十四條焚燒廠應分別對運行工況和煙氣排放安裝在線監測系統,每條焚燒生產線在線監測系統做到獨立設置、布點科學、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在線監測項目數據應按規定接入遠程監控系統。
第二十五條監管機構和運營單位應當分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焚燒廠的二噁英進行監測,每年共不少于兩次。
第二十六條填埋場在線監測項目至少包括流量、總磷、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指標。
第二十七條監測結果超標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自行整改或者根據環保部門、監管機構要求進行整改。監測結果超標將作為監管機構處罰的依據。
第四章 安全生產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安全工作會議、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人員、經費、責任落實到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
第二十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處理等知識和技能培訓。特殊工種按國家相關要求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場(廠)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保持場(廠)內道路順暢;生活垃圾運輸車傾倒作業安全有序;車輛離開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前進行沖洗;車輛尾斗要求復原;車容車貌整潔;對進場(廠)車輛滴漏情況進行檢查;進場(廠)車輛要求按道行駛、不得沖卡及時速超10km;專門設定排放滲濾液和清理車廂垃圾的區域等。
垃圾運輸車輛應遵守《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場(廠)車輛管理規定》,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調度。
第三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事故災害、公共突發性事件、填埋場暴雨臺風應對和臨時生活垃圾處理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按照有關重大事件上報程序及時上報。
第三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同時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第三十四條運營單位要做好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居民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處理信訪投訴的有關問題,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信訪投訴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復工作。
第五章 遠程監控管理
第三十五條監管機構應建立全市垃圾處理設施遠程監控系統,遠程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垃圾處理設施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運行和污染物排放的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監控中心是指監管機構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垃圾處理設施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
第三十六條監管機構應負責以下工作:
(一)核實、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監控中心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
(五)對全市垃圾處理設施遠程監控系統進行聯網監控管理;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排污單位依法提出處罰意見。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裝遠程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遠程監控系統的聯網。
第三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將以下數據接入遠程監控系統:
(一)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出水ph、cod、氨氮、出水流量等指標,填埋作業區、地磅區、滲濾液處理廠等區域實時監控視頻;
(二)焚燒廠爐膛出口溫度、鍋爐主蒸汽流量等運行數據,滲濾液處理出水ph、cod、氨氮、出水流量等指標,煙氣煙塵、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氟化氫等在線監測指標,中控室、煙囪、地磅房等區域實時監控視頻。
第三十九條建立遠程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相關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遠程監控系統數據符合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
(三)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數據有效捕捉率為90%以上,嚴禁人為中斷傳輸;
(四)各相關單位要建立自動監控設備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建立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相關單位自籌;監控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監管機構編報財政預算申請經費。
第四十一條自動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監管機構批準同意。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理場(廠)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并在省環保廳建立的公開平臺公開自行監測信息,至少保存一年。
運營單位應按照《廣東省生活垃圾處理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方案》,編制自行監測方案、自測年度報告、自行監測結果報告,并在省國控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平臺發布。
第四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在場(廠)門口醒目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按規定對外公開場(廠)運行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定期向公眾開放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讓公眾了解生活垃圾處理過程,并做好環保宣傳工作。
第四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眾和新聞媒體相關事宜,通報重要信息時相關負責人必須在現場。
第四十六條運營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交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參觀接待工作。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標準由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門初審后,報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定。
第四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維護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維護費年度計劃須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運營單位每年1月份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維護費使用財務報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作為確定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標準和審核年度維護費計劃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九條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按月結算,運營單位每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撥付申請,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計量監管和運營監管情況,對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費進行審核撥付。
第八章 檢查措施
第五十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實行日常檢查和年度綜合檢查制度,根據《廣州市生活垃圾焚燒廠填埋場運營監管檢查評分表》(見附表)進行評分。
日常檢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
年度綜合檢查由監管機構組織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檢查。
第五十一條日常檢查和年度綜合檢查監管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限期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派員配合監管機構的日常檢查和年度綜合檢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監管機構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運營單位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辦法行為的,應向運營單位發監管函并抄送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違規內容與垃圾處理費核撥掛鉤,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監管機構。
第五十三條年度綜合檢查評分標準采取百分制,其中日常檢查占60%,年底一次性檢查占40%。
第五十四條各相關單位每年根據垃圾處理設施運行和檢查情況應形成如下報告:
(一)運營單位應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報送上一年度《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報告》;
(二)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報送上一年度《運營監管辦法執行情況報告》;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運營單位和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報告及監管機構的檢查評分情況每年向市政府報送《廣州市年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監管和評價報告》。
第五十五條建立運營單位誠信評價制度,運營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違反規定處理生活垃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作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服務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日常檢查和年度綜合檢查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監管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期限屆滿或者上位法依據發生變化的,依法評估后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