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臨沭縣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沭政發〔2018〕2號)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使用行為,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臨沂市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二、起草依據
該文件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臨沂市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等制定。
三、起草過程
《臨沭縣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征求全縣各級各相關部門意見,并經局黨組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30條。主要由總則、使用企業安全管理職責、監督管理、處罰和考核、附則等部分組成。《辦法》指出,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工業企業實行安全生產備案制度(告知備案),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掇k法》明確要求使用企業應將本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基本情況(品種、數量及危險性等)、重大危險源情況和事故應急預案等形成書面材料,報送所在鎮街、經濟開發區備案。使用企業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儲存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檢查等10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設置專用危險化學品庫,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價。企業還應根據要求進行自查,每年至少聘請企業外專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辦法》規定,鎮街(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轄區內使用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轄區內使用企業的情況調查、統計匯總及上報工作;監督使用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化工園區(集中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化工園區實施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每5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建立應急管理系統,制定應急預案,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等。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各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臨沭縣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規定》,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監管行業內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行業管理職責。縣公安、經信、市場監管、環保、交通運輸、衛計、郵政等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負責專項監管。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行業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和鎮街(開發區)應建立使用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信息庫和檔案,全面掌握本轄區(本系統、本行業)使用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形成資料齊全、查詢便利的信息體系。各鎮街(開發區)應按照使用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設備設施安全狀況(分類分級情況參照危險化學品類)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數量情況,對使用企業確定等級實行差異化管理,并通過外聘專家或中介機構的方式進行檢查,發現使用企業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各項措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五、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8年3月21日,實施日期是2018年3月22日,由于全縣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公布第二日即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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