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著作權法的修訂”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2019-05-15來源: 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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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領域支柱性法律,對促進精神文化產品創造和傳播、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養、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取得顯著進展,形成了比較完備、符合國際規則的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對鼓勵作品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繁榮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廣泛應用,現行著作權制度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修法勢在必行。5月13日,全國政協召開雙周協商座談會,專門就此進行建言資政。現將有關發言摘登如下——
全國政協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題發言
這次修訂著作權法,重在建設新時代具有中國特色的著作權制度。既保護好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又要讓人民群眾更方便地使用作品;既保護好著作權專有權,又要適應互聯網開放共享協作的特點。歸根結底,是要有利于達成最大限度促進創新和社會進步、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要、提升國家軟實力和國際影響力的目標。為此,需要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一是處理好著作權創造保護運用的關系。處理好三者關系的基礎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需要樹立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是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在制度設計上平衡好三者的利益關系和邏輯聯系,重在從制度或制度取向上保護好創造的內生動力,既堅定防范、制裁各種投機取巧的運用行為,又不因正當運用而影響創造激情。二是處理好立足中國實際與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關系。首先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同時需要把國際條約中的剛性規定體現好,確保國內法符合國際條約基本要求;把彈性規定使用好,作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規定;把原則性規定把握好,在符合國際公約精神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三是處理好修法“好一些”與“快一些”的關系。既要解決好當前突出問題,也要適應著作權發展趨勢,特別是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發展變化急需的基礎性、關鍵性制度,要敢于在矛盾的焦點上切一刀。在保證修法“好一些”的前提下,也需要力爭“快一些”。
隨著新技術、新產業、新商業模式不斷出現,著作權的主客體、權利義務內容和傳播形式發生變化,各利益主體之間原有的平衡關系被打破,著作權侵權行為也更加便捷、多樣、隱蔽,維權更加困難。建立適應互聯網時代特點的著作權制度,需要從制度上回答好這些問題。建議關注以下重點問題和基礎性制度:一是明晰著作權權利界定。建議著作權法對權利的表述宜粗不宜細,采用“定性+概括列舉”的方式,對著作權進行清晰、簡潔的類型化規定。二是完善著作權限制制度。對于合理使用制度,建議以概括方式明確概念,適當擴大合理使用適用范圍,盡可能照顧好各種情況。合理使用應注意保護署名權。對于法定許可制度,建議從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特點出發審慎調整法定許可適用范圍,建立健全權利人從網絡平臺轉載中獲酬的有效機制。三是在著作權法中明確技術措施的法律地位和鼓勵技術措施運用的導向。確保有關技術措施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和反破壞反規避等必要權能。適當加大網絡聚合分享平臺的著作權保護責任。同時,對運用技術措施加以規范,將技術措施的使用嚴格限制在“權利人在著作權法上的正當利益”范圍內。四是創新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建議引入適度競爭機制,對同一類作品設立多個集體管理組織,明確著作權代理的法律地位,規范開展民間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等。同時,嚴格規范集體管理組織行為。五是建立著作權自愿登記制度。建議在著作權法中就自愿登記制度作出規定并明確鼓勵登記的政策取向,同時推動建設全國統一的著作權登記網絡平臺。六是防止利用著作權不當謀利。建議修法中回應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則,防止以保護著作權為名侵犯各方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七是加大侵權責任。建議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對反復侵權、情節惡劣的,確立懲罰性賠償;對屢禁不止、大規模重復侵權造成難以彌補損失的,規定市場退出和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的處罰。降低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入刑門檻。加大著作權案件侵權主體舉證責任。此外,我們將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于著作權案件辦理,探索出一套適應互聯網環境的證據規則、裁判規則和司法程序等,實踐證明可以有效應對著作權發展面臨的挑戰,在世界上具有領先性和獨到處,建議及時把這些成功實踐上升為法律制度。
全國政協委員,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閻曉宏:關于著作權法重要制度的修訂建議
就著作權法具體制度的修訂提幾點意見。
一、關于著作權里的作品和作品登記制度。作品現在有兩個問題:一是作品數量以幾何級數增長的情況下,缺乏對作品質量的一種規制。二是技術發展新形態的許多作品沒有被納進來。因此建議以理性方式對作品下定義、加以列舉。兜底條款應從立法精神、原則出發結合實際情況,明確規定由法院裁定。關于作品登記,建議:一是在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明確作品登記的法律地位,二是設置作品登記的門檻,三是實行登記收費制度。
二、關于合理使用制度。現在合理使用指的是使用者事先不征得權利人許可,事后不需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建議:一是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明確國家鼓勵權利人為傳播和便捷使用,放棄財產權并納入合理使用;二是對合理使用概念下定義;三是增設有前瞻性的兜底條款。
三、關于法定許可制度。現在法定許可指的是事先不征得權利人許可,但事后需要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目前規定的納入法定許可范圍的主要是教科書的編寫、廣播組織使用已發表的錄音制品和報刊轉載。突出矛盾是在互聯網環境下,先授權后傳播,不可避免造成許多權利人的權利難以行使,也不可避免造成許多版權的矛盾和糾紛。建議:在網絡傳播中,對某些單獨難以行使權利的作品實行法定許可制度。同時需要國家確保在網絡中實行法定許可的作品,根據它的傳播情況,能夠獲得合理報酬。
四、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集體管理是國際通行做法,權利人將自己難以行使的一些權利,授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授權使用,既可以便捷使用,又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發展不平衡,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沒有有效發揮作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尚缺乏權威和公信力,收費和分配的科學性、透明度有待提高。改進和加強有兩種途徑:一是建立適度競爭的集體管理制度,同一門類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在具備條件情況下,可以批準兩三家甚至三五家。另一種是由國家直接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制定收費標準,收取并發放使用費用。
全國政協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戴紅兵:完善互聯網時代著作權權利體系
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以及數字傳媒技術的快速發展,超出現行著作權法權利體系之外的新的作品形式和著作權利不斷涌現。這些新的作品形式是否屬于法律保護范疇,是研究熱點問題。解決爭議最好的途徑就是對著作權權利體系進行完善。完善著作權權利體系,是順應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需要,是保護新型著作權,應對作品新型使用方式的需要,也是提升中國在國際規則制定方面“話語權”的需要。我個人建議,從擴張著作權客體和重構著作權權能兩個方面完善:
現行著作權法的立法基礎還停留在上世紀。隨著科學技術不斷發展,所列舉的八類作品形式已不能完全涵蓋現實生活中的所有作品形式。建議重新對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內涵及其外延進行界定,使之具有前瞻性。同時,將網絡游戲、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人工智能創作物、網絡短視頻、計算機圖形用戶界面以及帶有技術特征的商業方法等新的作品形式納入保護范圍。
對于具體權利類型,建議擴充人格權內容和優化財產權類型。對于人格權,建議在現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基礎上,一是賦予作者在一定條件下收回已發表作品的權利。二是增加要求尊重作品權,對公認的有影響的雕塑、壁畫等視覺藝術作品,禁止所有權人隨意損壞。對財產權,在信息時代,傳播權比復制權對作者的權益保護更為重要。建議適當弱化復制權地位,建立以傳播權為中心的網絡時代著作權保護機制。再者,原規定的“播放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建議統一合并為“向公眾傳播權”比較合適,將任何環境下任何技術手段、技術通道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都納入“向公眾傳播權”的規制之中。
在完善著作權權利體系的同時,考慮到著作權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繁榮的目的,也應堅持著作權制度激勵創作和鼓勵傳播的初衷,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平衡好作者權利和社會公眾利益。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科協原副主席張勤:著作權的“私權”性質和執法建議
《trips協定》指出:“知識產權是私權”,包括著作權。也就是說,著作權是民事權利,通常情況下適用民法,而非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民法通則》也對著作權作了專門界定。
公法的執法主體包括政府、公檢法等;私權的執法機關通常是法院或仲裁機構,實行民不舉官不究、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由當事人主動維權,并承擔維權成本和風險。法院是最終的判決機構。顯然,適用民法。
在特定情況下,作為私權的著作權問題也會成為公共問題,需要公權機關按照公法執法。當著作權問題涉及公眾利益時,代表公眾利益的公權機關就應當按照公法執法,但絕大多數情況下,著作權適用民法。
我國長期實行知識產權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用行政機關的資源彌補我國法院資源的不足。但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并不因此改變。“行政執法”本質上應為遵循民法的行政機關執法,包括受理當事人舉報、立案、質證、辯論、調解和賠償裁決等,而非利用公權代替當事人取證、凍結、查封和罰款充公等。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非法出版物沒有著作權,有著作權的必不是非法出版物。可見,“打非”是公權的事,著作權維權是私權的事。兩者執法依據迥異,方式也不同。
建議在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明確行政機關執法的民事執法和公權執法兩種性質不同的執法方式,以及何種情況適用何種執法的判別標準。為加強行政機關民事執法的力度,可考慮增加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賠償裁判權。此外,為補充法院執行庭資源不足,對法院終審判決拒不執行的,應視為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可考慮允許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采用公權執法方式強制執行。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文聯副主席李前光: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面臨時代挑戰
我國共有五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中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較早,開拓較好,其他幾家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用不是很充分。為什么?兩個原因:一是自身管理不善,二是有關法規保障無力。
我國著作權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法定許可部分比較突出。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增加了教科書和廣播電視等法定許可規定,使得教科書的編輯出版成本降低,惠及教育事業。由于這項制度缺乏對著作權人應有的權利保障機制,使出版社逃避了法律規定其為權利人署名、付酬的責任。這是我國著作權保護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一個尷尬現實。
北歐各國把集體管理機制延伸到互聯網領域收到了積極效果,一些好的做法可以借鑒。法定許可和著作權集體管理延伸至互聯網,既尊重網絡便捷、共享特性,又協調均衡權利人、讀者和網絡間的利益。為此,建議:
一、加快著作權法修訂進程,把法定許可制度延伸到互聯網。
二、在修訂著作權法時,進一步完善集體管理條例的具體實施。
三、在新聞出版單位年終年審時,檢查其是否按照法律支付權利人稿費。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作家協會原副主席陳崎嶸:著作權法應給文博業一席之地
我國歷史文化悠久,文物瑰寶眾多,被譽為文博大國。文博業在得到保護利用的同時,文創產業蓬勃興起:一是文博復制品仿制品競相涌現;二是文博機構數字化上網成為大趨勢;三是各種文物衍生品漸成規模化生產。
隨著形勢發展,文博物品唯一性、獨特性、公益性特質日益凸顯,文博業潛藏的特殊著作權問題逐漸浮出水面,遭遇的法律困境越來越多:文物被“山寨”侵權該怎么辦?文物數字化后的著作權該歸誰所有?文物衍生品創造的收益該如何分配?調研中發現,現行著作權法對文物復制、仿制、數字化產品及衍生品的權屬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國家文物局頒布的《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對著作權問題涉及亦不多。由于文博類文創產業著作權屬不夠明晰、授權不夠規范,故在實踐中出現不少問題。
文博業是一個特殊形態的藝術領域,其復制、數字化和衍生品的著作權是一種特殊形態的權利。建議從尊重和禮敬中國五千年文明成果、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維護我國文化安全、創造和占領中西文化制高點的高度,深刻認識我國文博業著作權的意義及價值,喚起人們對文博業著作權的重視與關注。深入研究文博業與著作權之間的法律關聯,確立文博業著作權立法的基本思路和重要原則,將文博業正式列入著作權法范疇。在這部體現中國人現代文明理念的法律中,給文博業著作權一席之地。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研究員劉寧:審慎處理民間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著作權法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國家版權局2014年發布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引起極大爭議。《條例》未能充分考慮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特殊性,如果倉促實施會引發諸多社會和民族矛盾。
《條例》第五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是民間文藝作品的情節和母題是各民族共享的,例如《格薩爾王》是藏族英雄史詩,蒙古族史詩《格斯爾傳》與之十分接近。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是民族團結的重要紐帶,世世代代各民族共享的這些故事,一旦被個別民族進行著作權的備案,可能傷害其他民族的感情,處理不當會引起矛盾。
《條例》第六條規定:“禁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歪曲或者篡改。”但是民間文學具有極強變異性。藏族史詩《格薩爾王》傳唱千年,不斷變異。二戰時期,當時《格薩爾王》中就出現了格薩爾王大戰德國的《德嶺大戰之部》。如果其中一種備案為受保護作品,其他就只能被視為“歪曲”之作。這對民間文學的“自由敘事”和“多樣性發展”無疑會有很大傷害。
《條例》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將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向第八條規定的專門機構進行備案。”鑒于民間文學的共享性、開放性、變異性,一定要對備案資格做特別說明,有效防止惡意備案的發生。
因此,這次著作權法的修訂,對涉及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一定要審慎處理。
全國政協委員,自由職業網絡作家張威:建立著作權登記制度
作為一名網絡作家,我最關心的是著作權法對權利人的保護。我有兩個建議:一是將著作權登記制度納入到著作權法中;二是在著作權登記制度方面,著作權法應與商標法銜接,對權利人進行跨界保護。
網絡文學的創作主要是以在網絡上發表為主,因此經常會出現著作權確認方面的問題。有些作家因為自己的作品被他人盜用、抄襲,在走上法律途徑時,首先要做的是證明該作品確實為自己所創作。而著作權登記在這方面就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建議在本次著作權法修訂時,著作權法應該規定著作權登記制度。
我自己也曾經遇到過一些問題,我的一些較為著名的作品,因為作品名稱被一些商家搶注,從而不得不終止已經洽談完成的版權合作,造成極大損失。
我在去年全國兩會期間曾經提出,是否可以將著作權登記與商標注冊統籌考慮。比如已經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作品,是否可以考慮對其商標權進行一定保護,至少在他人進行注冊時,通過統一數據庫篩查,通知著作權人,讓著作權人有爭議機會,這樣盡可能減少因著作商標權被搶注而帶來的損失。
著作權登記相比于商標申請要方便的多,對于權利人來說,如能將二者統籌考慮,必定會對許多知名作品的商標權進行更好保護,從而促進文化發展。
如能通過著作權法進一步明確著作權登記帶來的保護力度,必將極大增加權利人在著作權登記的數量,從而讓更多著作權獲得保護,讓更多的創作者享受到著作權登記帶來的著作權保護。
全國政協委員,貴州省政協副主席李漢宇:著作權法應促進作品傳播自由和取得便利
我在調研時發現,因為價格越來越貴,撥款有限,大學圖書館中的新書很少。另外,學生寫論文需上中國知網查重的費用也越來越高。學生們認為中國知網壟斷性強,學生發表自己作品時屬于弱勢,把權利讓渡給知網,自己要查自己的東西也得付錢。
這次修法的方向,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著作權使用的便利化,避免人民群眾買不到、買不起優秀作品,高校、科研院所查不到、用不了學術論文,那就偏離了著作權保護的初衷。
我們要強化權利保護,同時也要鼓勵成果共享,方式就是尊重作者意愿。我在調研中也了解到,絕大部分作者在未成名之前,更多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廣泛傳播,而不是追求收益,這一特點在文學創作和文藝表演領域表現尤為突出。
最后,建議此次修法要特別關注世界各國在新一輪網絡時代的著作權法修改方向。近幾年,包括一些科技巨頭公司紛紛放棄專利,鼓勵創新,這是一個大趨勢。作為三屆政協委員,我以前經常參加這種修法討論,但還沒有參加過像這次范圍這么廣、影響面這么大的修法協商會,建議把這次委員們關于著作權法的意見形成一個政協討論的版本,供立法機關參考。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主任劉筱敏:圖書館公益性服務與知識產權保護關系的平衡
互聯網技術使得數字閱讀成為新的閱讀模式。截至2018年底,我國數字閱讀用戶總量已經達到4.32億,人均數字閱讀量達12.4本,開展數字閱讀服務業已成為圖書館服務的主流趨勢。
在圖書館數字化服務當中也遇到一些問題,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圖書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第7條規定,復制館藏作品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圖書館只能向館內的讀者提供閱讀,如果提供給圖書館注冊讀者在館外閱讀則屬于著作權侵權行為。
我國公共圖書館法第40條規定,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文獻信息共享平臺,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如果以著作權法和條例條款看,第40條的圖書館為公眾提供的線上線下的優質服務是難以實現的。因此應加強數字作品著作權的管理,設置專門法定的條款,在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實現公益性服務,發揮圖書館啟迪心智的作用,讓公眾獲得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
當前大數據是創新發展的重要資源之一,因此建議在本次修訂著作權法時,對從事科學研究、教育教學、不具有商業性質的提取作品內容進行大數據分析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給予保護。
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呂紅兵:國際立法的啟示與借鑒
這次著作權法的修訂,我理解有兩個主動性:一是對接互聯網發展趨勢,這是內在需求。另一個是借鑒國際著作權法立法和修法的一些經驗和教訓,這是外在需要。
例如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其一個焦點是“為新聞出版物創設鄰接權”,即要求互聯網平臺使用新聞出版物應向出版商付費,以保護新聞出版商利益。另一個是加強“在線分享平臺責任”,即在線內容分享服務提供者允許用戶訪問其用戶上傳的版權作品行為被界定為“向公眾傳播行為”,增加分享平臺的審核過濾義務,否則就是侵權。目前我國確立的是平臺“通知與移除規則”,即權利人通知,平臺把作品移除,就不算侵權。歐盟的做法,對平臺的影響和責任非常大。結合中國目前情況,建議審慎評估立法效果,進一步觀察國際司法實踐后再作判斷。
再如日本《著作權法》修正案,為促進互聯網產業發展,弱化著作權人權益保護,修正案規定如果互聯網公司對著作的使用“不侵害著作權所有者利益”或“對所有權的損害程度輕微”,就可不經所有者允許直接使用。日本修法方向與歐盟《指令》出臺形成強烈對比。作為啟示與借鑒,在我國發展現階段,需在著作權保護和互聯網產業發展當中找一個平衡。
另外就是美國的《音樂現代化法案》。其中“制作錄音制品法定許可”延伸至互聯網,但平臺須支付公允費用,具體許可費率計算方法及技術性問題也在實施細則中明確。上述做法均可借鑒。
■列席委員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院長張興凱:
參加全國政協“著作權法的修訂”雙周協商座談會,是一次對著作權法的培訓。選題貫徹落實了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和重要部署,我也從中了解了我國在著作權保護方面的做法和成就。著作權法的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著作權保護全面加強,極大增強了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中國進入新時代,著作權法修訂應考慮時代情結,有利于作品發展繁榮,嚴格知識產權保護,處理好發展與保護、使用與授權、侵權與處罰的關系,把握好處罰的量和度。我認為修訂要關注三點:一是作品界定和著作權界定。二是出版單位和作者的權利保護問題。三是法律責任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山東省文聯副主席孔維克:
我從事美術創作及美術組織工作近40年,親歷大量案例,對與美術作品相關的著作權法的修改建議:增加美術著作權條目單列表述;美術創作多為個體化勞動、多非職務作品,不適用現行法中的一些表述;美術作品的作者具備署名權、著作權、物屬權,三者相互關聯應對應表述明晰;現行著作權法中對美術作品原作的假冒、仿冒、抄襲的侵權表述近無,對造假的制裁無法可依;當今美術作品多媒體的大眾傳播情況要既鼓勵社會傳播又對作者維權,可參考其他門類立法包括鼓勵作品登記;美術作品衍生品與現行法中的“復制”不完全一樣,建議細化立法;完善、規范設立鑒定機構。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東方演藝集團有限公司演員劉玉婉:
網絡環境對音樂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合理調整帶來了新的挑戰。希望通過著作權法的修訂,保護好權利人的利益并實現高效的版權運用,滿足和增強人民對文化精神的需求。民族民間音樂戲曲曲藝的傳承作為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和寶貴資源,應以著作權方式予以適當的法律保護。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魯迅博物館研究館員安來順:
在數字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文化遺產領域的著作權保護和使用面臨著新的挑戰,修訂著作權法必要且及時。歷史文物是公共資源,屬全社會所有。但在數字化儲存和共享中需要大量物質和智力投入,形成了自身的著作權。資源本身和資源開發中形成的著作權如何界定?著作權法與涉及公共資源管理的法律之間如何銜接?希望在著作權法修訂過程中得以進一步明確。在任何情況下,由文化遺產衍生出來的數字產品,其公益性始終是第一位的。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所俄羅斯歷史與文化研究室主任劉顯忠:
著作權法的修訂,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修訂著作權法本身表明,這些年來我國文化事業的發展,舊法遇到了新問題,也說明我國社會法律、權利意識、法律觀念在不斷增強,也是我國積極融入國際社會、與國際接軌的一個舉措。應處理好著作權保護和知識傳播的關系。在修法中應充分考慮如何更好地避免過度保護而影響知識文化的傳播和講好中國故事這個問題。通過這次會議,我感覺一部法律的完善不是易事,更能理解為什么有些法律在出臺前會討論多年,它確實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聯通集團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長張云勇:
修訂著作權法是踐行十九大精神、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是對現行著作權法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作出的適應環境發展需要的及時反饋,對推動我國科技和文化事業的繁榮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緊跟時代腳步、全面提升科技硬實力的同時,文化軟實力也不容小覷。此次座談會前期以網絡議政形式,充分調動委員建言獻策積極性,高效匯集各領域委員觀點,展現了政協委員新時代履職建言的全新嘗試。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肖鋼:
對著作權法的修訂進行協商,這種方式既可以集中民智,又可以學習了解法規政策和最新進展,是實現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的生動實踐。建議每年適當增加立法協商,也可考慮創設新的立法協商品牌。
這次修法重點和難點是要在鼓勵創造、保護創造和便利傳播、促進運用之間找到新的平衡點。當前新特點是應對網絡版權問題。著作權是私權,與互聯網開放共享協作的公共性產生沖突,要適當平衡好這個關系,建議讓著作權權利人在作品創作后自愿選擇收費登記,明確作品登記的法律地位與登記門檻,發揮權利人在版權保護中的主觀能動性,在財產權與人格權中取得適當平衡。
全國政協委員,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文化與傳播學院副院長郭媛媛: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難題是時代的問題。深究其間,是迅猛發展的新技術帶來的社會新空間,與傳統社會既有模式、板塊之間出現了某種不兼容。現實環境下,需要基于特有的社會情境、發展階段、客觀任務等,提出有局限性的解決方案。建議強化前置處置的立體防范,開展企業、行業協會、政府三方協同的聯動監管,突出技術治理的綜合處置。總而言之,立足網絡環境,突出立體、聯動、綜合的特質,建構技術手段為重點的著作權保護的立體模式,是促進社會創新發展的最佳路徑。
部委情況介紹及現場回應
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以來受到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完善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機制,讓各類人才的創新智慧競相迸發;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公開透明、高效平等的市場環境;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震懾違法侵權行為。在著作權領域,我國制定出臺了著作權法、著作權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1部法律和6部行政法規,以及若干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刑法也對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這些加起來構成了比較完備的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著作權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有必要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
著作權法修訂已列入國務院2018年和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司法部目前正在推進著作權法修訂工作。修訂工作中,我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聚焦重點制度精準發力。堅持開門立法,多次書面征求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還就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實地調研、分專題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會同中宣部經反復研究討論,求大同存小異,將各方形成基本共識的內容落實到法律中。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研究各位委員、專家的意見建議,與有關部門抓緊推進立法進程。
中宣部副部長梁言順:
張威委員提出的將著作權登記制度寫入著作權法是個好建議,是這次修法中共識度較高的問題,也有較好的實踐基礎。我國的著作權登記主要有作品登記和軟件登記,近年來著作權登記的數量呈快速增長態勢,著作權登記證書在證明作品權屬、作品許可使用和轉讓、作者依法維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實務中被廣泛使用。通過立法進一步促進著作權登記工作,使登記工作更好服務于著作權人、作品使用者和傳播者的條件已經比較成熟。
再回應一下劉筱敏委員和李漢宇委員。在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涉及的產業鏈條、利益主體更廣泛,利益關系更復雜,在數字閱讀產業鏈條中,有創作者、生產者、傳播者、研究者、公共讀者等不同利益群體。適當限制作者權利,是維護社會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但過分限制又會降低其創作新作品的積極性,反過來影響到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怎么權衡好這個度,是著作權法修訂的一個重要方面。
國際上普遍對著作權的限制有例外規定,世界各國也有不同立法模式,數字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和圖書館的限制與例外問題,是十幾年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討論的重點。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將非營利的研究機構包括大學圖書館在線使用已經出版滿兩年的媒體出版物納入到著作權限制的范疇,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合理使用。我們可以參考借鑒。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也對圖書館復制作品,包括數字化形式復制作出例外規定,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作者權利和公共利益。
就公共圖書館法來看,公共圖書館向公眾提供數字化的便捷公益性服務與依法使用著作權人享有版權的作品是兩個問題。“公共”并不等于公共圖書館使用產品和服務都是免費的,該法一定程度上已經解決了公共圖書館經費來源問題,與合法保障著作權人權利并不沖突。
我們會密切關注、及時跟蹤研究國際規則和國外立法的最新進展,研究可借鑒之處,及時向立法機關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
張威委員談到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作品名稱的商標保護問題,我介紹一下有關情況。關于作品著作權登記:作品著作權登記遵循自愿原則,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權利人主張著作權保護的重要依據。關于作品名稱的商標法保護問題:根據商標法規定,作品名稱要獲得商標法保護,應申請注冊商標。希望權利人有這種主動性、前瞻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個人提供三條建議供參考:一是主動就作品名稱申請注冊商標。二是還沒有申請注冊商標,在作品名稱具有一定知名度時,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獲得保護。三是對于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商標注冊,可依據商標法規定提出異議,或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對委員和專家提到的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問題,我作三方面說明。一是著作權的權利類型。進一步完善符合權利性質和市場特點的著作權權利體系,應作為著作權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建議:優先考慮規定“向公眾傳播權”。具體可采取兩種模式:將既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表演權這三種傳播性權利均納入“向公眾傳播權”范圍;或將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廣播權均納入“向公眾傳播權”范圍,表演權單獨保留。其次,如不增設“向公眾傳播權”,應進一步明確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容。對此也提出兩個方案:其一是保留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現有規定,擴充廣播權內容,將實時傳播納入廣播權。其二是保留廣播權范圍不變,將信息網絡環境下作品傳播統一由信息網絡傳播權來規范和統領。二是“作品”。著作權法應對作品一般構成要件作出概括性規定:“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智力成果。”三是時間戳、區塊鏈問題。對于時間戳、區塊鏈等新技術在證據規則中的應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開展調研,將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的過程中,總結各地法院審判實踐經驗和調研成果,探索作出規定。
呂紅兵委員就吸收借鑒國際立法經驗問題,提出了很好的建議。當前應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更重視并參與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規則制定。我們對于有關國際條約中的規定,在修改著作權法時應吸收借鑒,履行國際義務。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名譽主任吳漢東:明確著作權法修訂指導思想
就修法指導思想談三點建議:
一、明確著作權法修改目標取向。中國著作權法頒布至今近30年,第一次修法是為了加入世貿,第二次修法是履行世貿裁定,此次修法須考慮三個背景:經濟全球化的國際環境、網絡技術革命的時代情景、文化強國建設的中國場景。為文化強國建設提供法律保障機制,實現中國文化產業“走上去”,中國文化傳播“走出去”的發展戰略。
二、處理好著作權運行重點。圍繞“高質量發展”要求,著作權運行要素應做到:高質量版權創造,促進版權文化創新和版權產業發展;高效益版權運用,促進版權文化傳播、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高標準版權保護,建立遏制侵權的長效機制、營造有利于版權產業發展的法治環境。因此,此次著作權法修法的重點領域,應該是“權利的產生”“權利的利用”“權利的保護”。
三是調整著作權法律關系。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著作權法律關系最為復雜、多樣,涉及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消費者等多個主體。著作權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調整權利人行使權利與促進知識、信息傳播之間的矛盾,協調著作權法律關系各方主體利益的關系。現代著作權法在強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上,還須重視社會公眾對于知識與信息的合理分享。諸如傳統知識保護、公有領域保留、“開放存取”及“知識共享協議”等,可以彌補傳統著作權法缺陷的制度替代和補充,或是植入著作權法本身,或是在著作權法之外規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陳錦川:適應新技術發展對著作權保護的需要
近年來,法院審理的涉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越來越多。但與此相對應的著作權法里面涉及互聯網的規定非常少,不能完全適應著作權保護的需要。特別在權利類型和權利內容方面,缺乏技術包容性,導致一些新興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確認。此外,因為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享有17項權利,不同權利之間存在重疊或遺漏,導致法律適用混亂和司法裁判不統一。
在“三網融合”技術背景下,“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的對象發生了混同。互聯網直播到底應該屬于“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是“其他權利”,爭議很大。
著作權法的修訂應當回應新技術不斷發展對著作權保護的需要,使著作權及其相關權能夠涵蓋各種網絡傳播方式,以充分保護權利人利益;在立法技術上,要盡量為技術發展留下空間,避免以技術手段、利用方式來界定權利。
隨著互聯網發展,出現了時間戳、區塊鏈、浮水印等證據形式,法院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時了解證據載體的技術含義及可能存在的技術缺陷難度增大,對于時間戳、區塊鏈等新的電子證據審查缺乏明確依據、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對新技術手段對應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出臺意見,以統一裁判標準,為行業提供穩定可靠預期;對于時間戳、區塊鏈等新的證據形式,盡快制訂明確具體的認證程序規則和實體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