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東鄉區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指引的
通知
東府字〔2022〕3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金峰街道辦、墾殖場,東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
《東鄉區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指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9月30日
東鄉區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指引
一、編制目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化工產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西省“十四五”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撫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為推動東鄉區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綠色發展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進一步理清發展思路,明確發展方向,著力打造綠色化工產業生產基地,特制定本產業發展指引。
二、園區概況
江西東鄉經濟開發區是經國家發改委批準的省級經濟開發區,毗鄰梨溫高速公路、浙贛鐵路復線,東臨一級公路、320國道穿境而過,交通便捷,區位優越。根據《江西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2021年3月份經開區順利通過撫州市、省直有關部門、第三方機構專家現場核查等推薦認定工作,成為全省首批26家化工園區(集中區)之一。本產業發展指引適用于東鄉經濟開發區經過省級部門批復的化工集中區面積和四至范圍。
三、產業發展重點方向
為進一步優化化工集中區產業結構,區內項目需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規范(準入)條件要求,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2019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27號)和東鄉區產業發展等相關政策,支持鼓勵類項目,禁止新增限制類項目(搬遷改造升級項目除外),淘汰落后工藝或落后產品項目。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淘汰)類,但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不列入本部分內容。
(一)鼓勵發展類
鼓勵發展類主要是指符合東鄉經濟開發區化工集中區戰略定位,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對構建以綠色鋰電化學品、新材料化學品、醫藥化學品等為主導產業發展具有先導作用,配套發展其他化學品,對提升化工產業競爭力具有重要影響,有利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技術、裝備、產品、行業。對鼓勵發展類產業和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予以審批、核準和備案,并實行優先發展的政策。
表1 鼓勵發展類目錄
| 序號 | 國標 代碼 | 鼓勵類 |
| (一)精細化工 | ||
| a01 | 26 | 改性型、水基型膠粘劑和新型熱熔膠,環保型吸水劑、水處理劑,分子篩固汞、無汞等新型高效、環保催化劑和助劑,安全型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納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凈高純試劑、光刻膠、電子氣、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細化學品的開發與生產。 |
| a02 | 26 | 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輕污染化工產品生產和制造技術推廣應用。 |
| a03 | 26 | 高效、安全、環境友好的農藥新品種、新劑型(水基化劑型等)、專用中間體、助劑(水基化助劑等)的開發與生產,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體結構農藥生產,生物農藥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與生產。 |
| a03 | 26 | 高固著率、高色牢度、高提升性、高勻染性、高重現性、低沾污性以及低鹽、低溫、小浴比染色用和濕短蒸軋染用的活性染料,高超細旦聚酯纖維染色性、高洗滌牢度、高染著率、高光牢度和低沾污性(尼龍、氨綸)、高耐堿性、低毒低害環保型、小浴比染色用的分散染料,聚酰胺纖維、羊毛和皮革染色用高耐洗、高氯漂、高勻染、高遮蓋力的酸性染料,高色牢度、功能性還原染料,高耐曬牢度、高耐氣候牢度、低芳胺、無重金屬、易分散、原漿著色的有機顏料,采用上述染料、顏料生產的水性液態著色劑。 |
| a05 | 26 | 染料、有機顏料及其中間體清潔生產、本質安全的新技術(包括催化、三氧化硫磺化、高濃度發煙硫酸連續磺化、連續硝化、絕熱硝化、連續?;⑦B續萃取、連續加氫還原、連續重氮偶合、定向氯化、組合增效、溶劑反應、雙氧水氧化、循環利用等技術,以及取代光氣等劇毒原料的適用技術,膜過濾和原漿干燥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
| a06 | 26 | 水性木器、工業、船舶涂料、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功能性外墻外保溫涂料中低vocs含量的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型涂料,用于大飛機、高鐵等重點領域的高性能防腐涂料生產。單線產能3萬噸/年及以上氯化法鈦白粉生產。 |
| a07 | 26 | 新型、環保型、可替代進口的油劑、助劑、染化料生產。 |
| a08 | 26 | 優質鉀肥及各種專用肥、水溶肥、液體肥、中微量元素肥、硝基肥、緩控釋肥的生產,硝酸磷肥法生產磷肥,氮肥企業節能減排和原料結構調整,磷石膏綜合利用技術開發與應用,10萬噸/年及以上濕法磷酸凈化生產裝置。 |
| a09 | 26 | 新型除草劑生產及開發利用。 |
| a10 | 26 | 有機硅及其下游產品生產和開發利用。 |
| a11 | 28 | 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試劑、芯片、干擾素、傳感器、纖維素酶、堿性蛋白酶、診斷用酶等酶制劑、纖維素生化產品開發與生產。 |
| a12 | 28 | 乙烯裂解下游有機原料和新型合成材料研發生產。 |
| a13 | 28 | 乙烯-乙烯醇樹脂(evoh)、聚偏氯乙烯等高性能阻隔樹脂,聚異丁烯(pi)、聚乙烯辛烯(poe)、茂金屬聚乙烯等特種聚烯烴,高碳α烯烴等關鍵原料的開發與生產;新一代高強高模聚乙烯纖維及其改性和復合材料研發生產。 |
| a14 | 29 | 高性能密封材料,高性能子午線輪胎及智能制造技術與裝備,航空輪胎及農用子午胎及配套專用材料、設備生產,新型天然橡膠開發與應用。 |
| a15 | 29 | 易回收、可降解的薄膜和滲透氣化膜生產。 |
| (二)醫藥化工 | ||
| b01 | 27 | 新型疫苗、單克隆抗體系列產品與檢測試劑、新型給藥技術及藥物新劑型生產。 |
| b02 | 27 | 生物反應及分離技術、發酵工程關鍵技術及重大產品、生物芯片、生物材料及產品的研發與生產。 |
| b03 | 27 |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藥開發和生產,天然藥物開發和生產,滿足我國重大、多發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藥物首次開發和生產,藥物新劑型、新輔料、兒童藥、短缺藥的開發和生產,藥物生產過程中的膜分離、超臨界萃取、新型結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連續反應、系統控制等技術開發與應用,原料藥生產節能降耗減排技術、新型藥物制劑技術開發與應用。 |
| b04 | 27 | 化學藥大品種的技術再創新及制劑新產品、化學藥制備技術的開發,加強大容量抗腫瘤無菌制劑等新型制劑技術和新型輔料的應用研究。 |
| b05 | 27 | 新型藥用包裝材料與技術的開發和生產(中性硼硅藥用玻璃,化學穩定性好、可降解,具有避光、高阻隔性的功能性材料,氣霧劑、粉霧劑、自我給藥、預灌封、自動混藥等新型包裝給藥系統及給藥裝置)。 |
| b06 | 14 | 運動營養品、保健食品、健康飲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研發與生產。 |
| (三)新能源 | ||
| c01 | 42 | 移動新能源技術開發及應用。 |
| c02 | 44 | 生物質纖維素乙醇、生物燃油(柴油、汽油、航空煤油)等非糧生物質燃料生產技術開發與應用。 |
| c03 | 45 | 傳統能源與新能源發電互補技術開發及應用。鋰離子電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鐵鋰等正極材料、中間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負極材料、單層與三層復合鋰離子電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等電解質與添加劑;廢舊電池資源化和綠色循環生產工藝及其裝備制造 |
限制發展類主要是指產業競爭力不強,不利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產業。未列入本目錄但屬于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限制的產業,均為限制發展類。對于限制類的產業投資項目,禁止新建,現有生產能力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相關行業準入條件和規定改造升級。
表2 限制發展類目錄
| 序號 | 限制類 |
| 1 | 食用植物油料轉化生物燃料項目。 |
| 2 | 年加工玉米45萬噸以下、絕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濕法生產線(蠟質玉米、高直鏈玉米等特種玉米年加工規模1萬噸以下)。 |
| 3 | 酒精生產線。 |
| 4 | 年產30萬噸以下的黃酒生產線。 |
| 5 | 生產規模小于10萬千升/年的啤酒項目(特種啤酒除外)。 |
| 6 | 年產1萬噸以下的化纖抽絲、一般加彈絲項目。 |
| 7 | 噸原毛洗毛用水超過20噸的洗毛工藝與設備,絞紗染色工藝,亞氯酸鈉漂白設備,普通滌綸載體染色。 |
| 8 | 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大于1:8的印染項目。 |
| 9 | 繅絲、棉、麻、毛紡及一般織造項目。 |
| 10 | 年加工皮革50萬張及以上、100萬張(折牛皮標張)以下的制革項目,制革前工段(生產藍濕皮)項目。 |
| 11 | 單條生產線規模以下造紙項目,其中新聞紙年產小于30萬噸,文化用紙年產小于10萬噸、箱紙板和白紙板年產小于30萬噸、其他紙板項目年產小于10萬噸的項目。 |
| 12 |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產。 |
| 13 | 中低檔印刷項目(絲網印刷除外)。 |
| 14 | 重污染、高風險化工產品生產和儲存項目。偶氮苯類染料中間體,合成農藥,硫酸項目。 |
| 15 | 禁止新建、擴建涉及硝化、光氣化危險化工工藝的項目(采用微通道或連續化工藝的除外)。 |
| 16 | 高污染的醫藥中間體和化學藥品原藥制造項目(臨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總量控制)。 |
| 17 | 單線產能小于20萬噸/年的常規聚酯(pet)連續聚合生產裝置。 |
| 18 | 溶劑型氯丁橡膠類、丁苯熱塑性橡膠類、藥用丁基橡膠塞等不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的橡膠制品。 |
| 19 | 球窯拉絲、玻璃纖維制造。 |
| 20 | 新建2000噸/日(不含)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特種水泥生產線除外),60萬噸/年(不含)以下水泥粉磨站。 |
| 21 | 新建電鍍、發蘭、酸處理等金屬表面處理項目。 |
| 22 | 采用外化成工藝生產鉛酸蓄電池。鉛酸蓄電池生產中鑄板、制粉、輸粉、灌粉、和膏、涂板、刷板、配酸灌酸、外化成、稱板、包板等人工作業工藝。 |
| 23 | 各種差別化、功能性化纖及采用化纖高仿真加工技術的高檔面料研發生產。原創性開發高速紡絲加工用綠色高效環保油劑。 |
| 24 | 新型醫用防護材料、農用非織造布、產業用特種紡織面料及制品生產,新型紡織材料及印染后整理技術推廣。 |
| 25 | 服裝及服飾產品的品牌經營和虛擬設計生產。 |
| 26 | 精品皮鞋、皮箱、包、袋生產。 |
| 27 | 經營性公墓建設項目。 |
| 28 | 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
| 29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規定的限制類項目。 |
| 30 | 《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2016年版)》的通告工信部聯節〔2016〕398號中的被替代產品。 |
| 31 |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6〕48號)規定的限制類項目。 |
| 32 | 不符合《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安全生產法》《產品質量法》《土地管理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國家安全、環保、能耗、質量方面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國際環境公約等要求的工藝、技術、產品、裝備。 |
禁止發展類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對于禁止發展類產業,禁止投資新建項目,現有生產能力有關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其停產或關閉。
表3 禁止發展類目錄
| 序號 | 禁止(淘汰)類 |
| 1 | 水銀制造。 |
| 2 | 新建、擴建年開采規模小于30萬噸礦石量的鉛鋅礦、鉬礦開采項目。 |
| 3 | 新建、擴建鎢金屬儲量小于1萬噸、年開采規模小于30萬噸礦石量的鎢礦開采項目(現有鎢礦山的深部和邊部資源開采擴建項目除外)。 |
| 4 | 新建、擴建鉬、錫、銻冶煉項目以及氧化銻、鉛錫焊料生產項目(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法律法規要求的項目除外),稀土采選、冶煉分離項目(符合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稀土企業集團項目除外)以及稀土二次資源回收與綜合利用項目。 |
| 5 | 新建2000噸/日(不含)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特種水泥生產線除外),60萬噸/年(不含)以下水泥粉磨站。 |
| 6 | 燒炭項目 |
| 7 | 土法(鉗鍋爐)煉銅、鋁、鉛、鋅項目。 |
| 8 | 土法采選金、鉬、鉛鋅項目。 |
| 9 | 等電離交工藝的谷氨酸生產線,5萬噸/年以下味精生產裝置。 |
| 10 | 年處理15萬噸以下、總干物收率97%以下的濕法玉米淀粉生產線(特種玉米淀粉生產線除外)。 |
| 11 | 生產能力12000瓶/時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裝生產線;3萬噸/年以下酒精生產線(廢糖蜜制酒精除外)。 |
| 12 | 未經改造的74型染整生產線。 |
| 13 | 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國產和使用年限超過20年的進口印染前處理設備、拉幅和定形設備、圓網和平網印花機、連續染色機;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纖間歇式染色設備。 |
| 14 | 可比單位綜合能耗高于30千克標準煤/百米的印染布生產能力。 |
| 15 | 未納管印染企業,排放廢水化學需氧量(cod)高于60毫克/升,氨氮高于10毫克/升,總氮高于12毫克/升和總磷高于0.5毫克/升;其它地區未納管印染企業,排放廢水化學需氧量(cod)高于80毫克/升,氨氮高于12毫克/升,總氮高于15毫克/升和總磷高于0.5毫克/升。 |
| 16 | 年產200萬米以下的呢絨染色項目;年產500萬米以下的土工布項目(除傳統和手工藝外);年產50萬張(折成牛皮標張)及以下制革項目。 |
| 17 | 年產3萬噸以下的薄型紙生產項目。 |
| 18 | 年產5.1萬噸以下的化學木漿生產線和3萬噸及以下的以廢紙為原料的造紙生產線(特種紙除外);單條3.4萬噸/年以下的非木漿生產線和1萬噸/年及以下、以廢紙為原料的制漿生產線;化學制漿生產線(特種紙漿除外)。 |
| 19 | 幅寬在1.76米以下并且車速為120米/分鐘以下的文化紙生產線。幅寬在2米以下并且車速為80米/分鐘以下的白紙板、箱紙板、瓦楞紙及低檔紙板生產線。 |
| 20 | 年產15萬噸及以下的,產品單位產量綜合能耗高于195千克標準煤/噸的涂布白紙板(合格品)生產能力。 |
| 21 | 年產10萬噸及以下的,產品單位產量綜合能耗高于200千克標準煤/噸的箱紙板(合格品)生產能力。 |
| 22 | 年產10萬噸及以下的,瓦楞芯(原)紙(合格品)產品單位產量綜合能耗高于180千克標準煤/噸的瓦楞芯(原)紙(合格品)生產能力。 |
| 23 | 產品單位產量綜合能耗高于940千克標準煤/噸的卷煙紙生產能力。 |
| 24 | 水污染排放化學需氧量(cod)高于10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12毫克/升或基準排水量高于50噸/噸(漿)的制漿生產線。水污染排放化學需氧量(cod)高于9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8毫克/升或基準排水量高于40噸/噸(漿)的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線。水污染排放化學需氧量(cod)高于80毫克/升或氨氮高于8毫克/升或基準排水量高于20噸/噸(漿)(特種紙除外)的造紙生產線。 |
| 25 | 單位產品廢水排放量高于18立方米/噸的白板紙生產線,單位產品廢水排放量高于16立方米/噸的箱板紙生產線,單位產品廢水排放量高于16立方米/噸的瓦楞紙生產線,其他單位產品廢水排放量高于20立方米/噸的造紙生產線(特種紙除外)。 |
| 26 | 煉焦、油(包括廢油提純再生)項目。 |
| 27 | 土法農藥制造項目。 |
| 28 | 高毒農藥產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敵枯雙、除草醚、殺蟲脒、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酸鈉、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蘇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硫環磷(乙基硫環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劑、汞制劑、鉛制劑、10%草甘膦水劑,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鋅、苯線磷、地蟲硫磷、磷化鎂、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三氯殺螨醇。 |
| 29 | 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農藥產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滅蟻靈、林丹、毒殺芬、艾氏劑、狄氏劑、異狄氏劑、硫丹、氟蟲胺、十氯酮、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 |
| 30 | 鈉法百草枯生產工藝,敵百蟲堿法敵敵畏生產工藝,小包裝(1公斤及以下)農藥產品手工包(灌)裝工藝及設備,雷蒙機法生產農藥粉劑,以六氯苯為原料生產五氯酚(鈉)裝置。 |
| 31 | 10萬噸/年以下的硫鐵礦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爐氧化法高錳酸鉀,隔膜法燒堿生產裝置(作為廢鹽綜合利用的可以保留)。 |
| 32 | 平爐法和大鍋蒸發法硫化堿生產工藝、芒硝法硅酸鈉(泡花堿)生產工藝,間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藝。 |
| 33 | 單臺產能5000噸/年以下和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黃磷生產裝置,有鈣焙燒鉻化合物生產裝置。 |
| 34 | 單線產能3000噸/年以下普通級硫酸鋇、氫氧化鋇、氯化鋇、硝酸鋇生產裝置。 |
| 35 | 產能1萬噸/年以下氯酸鈉生產裝置。內燃式電石爐,高汞催化劑(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劑的乙炔法聚氯乙烯,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乙醇鉀、聚氨酯、乙醛、燒堿、生物殺蟲劑和局部抗菌劑生產裝置,氨鈉法及氰熔體氰化鈉生產工藝。 |
| 36 | 單線產能1萬噸/年以下三聚磷酸鈉、0.5萬噸/年以下六偏磷酸鈉、0.5萬噸/年以下三氯化磷、3萬噸/年以下飼料磷酸氫鈣、5000噸/年以下工藝技術落后和污染嚴重的氫氟酸、5000噸/年以下濕法氟化鋁及敞開式結晶氟鹽生產裝置。 |
| 37 | 單線產能0.3萬噸/年以下氰化鈉(100%氰化鈉)、1萬噸/年以下氫氧化鉀、1.5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白炭黑、2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碳酸鈣、10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無水硫酸鈉(鹽業聯產及副產除外)、0.3萬噸/年以下碳酸鋰和氫氧化鋰、2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碳酸鋇、1.5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碳酸鍶生產裝置。 |
| 38 | 半水煤氣氨水液相脫硫、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壓變化及全中溫變換(高溫變換)工藝。 |
| 39 | 沒有配套硫磺回收裝置的濕法脫硫工藝。 |
| 40 | 沒有配套建設吹風氣余熱回收、造氣爐渣綜合利用裝置的固定層間歇式煤氣化裝置。 |
| 41 | 沒有配套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裝置的尿素生產設施。 |
| 42 | 土法煉硫、明礬。 |
| 43 | 氯氟烴(cfcs)、含氫氯氟烴(hcfcs)(化工原料用途且不對外銷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產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為加工助劑的所有產品、以pfoa為加工助劑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為原料非封閉生產三氯殺螨醇生產裝置(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
| 44 |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高于1480千克標準煤/噸的合成氨生產能力(合成氨原料用優質無煙塊煤)。 |
| 45 |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高于1630千克標準煤/噸的合成氨生產能力合成氨原料用非優質無煙塊煤、型煤、水煤漿)。 |
| 46 | 合成氨工業廢水排放含氨氮濃度高于40毫克/升或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高于10立方米/噸的合成氨(大型)生產能力;合成氨工業廢水排放含氨氮濃度高于70毫克/升或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高于50立方米/噸的合成氨(中型)生產能力。 |
| 47 | 改性淀粉、改性纖維、多彩內墻(樹脂以硝化纖維素為主,溶劑以二甲苯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墻、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縮醛類內外墻(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類(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墻涂料。 |
| 48 | 有害物質含量超標準的內墻、溶劑型木器、玩具、汽車、外墻涂料,含雙對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錫、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全氟辛烷磺酸、紅丹等有害物質的涂料。 |
| 49 | 在還原條件下會裂解產生24種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紡織品用的領域暫緩)、九種致癌性染料(用于與人體不直接接觸的領域暫緩)。 |
| 50 | 含苯類、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脫漆劑,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縫材料(焦油型),107膠,瘦肉精,多氯聯苯(變壓器油)。 |
| 51 | 年產1萬噸以下合成染料制造。 |
| 52 | 無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回收/凈化設施,涉高vocs含量溶劑型涂料、油墨、膠黏劑等生產和使用的項目。 |
| 53 | 100噸/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綜合利用除外)生產裝置,鹽酸酸解法皂素生產工藝及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的皂素生產裝置。 |
| 54 | 勞動保護、三廢治理不能達到國家標準的醫藥中間體、原料藥生產裝置。 |
| 55 | 4萬噸/年及以下粘膠常規短纖維生產線。 |
| 56 | 濕法氨綸生產工藝。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劑法氨綸及腈綸生產工藝。 |
| 57 | 常規聚酯(pet)間歇法聚合生產工藝及設備(不包括經技改后能耗接近連續法生產,開發差別化切片的設備)。 |
| 58 | 單位產量綜合能耗高于120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pta-pet生產能力。 |
| 59 | 單位產量綜合能耗高于170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短纖維(直紡)生產能力;單位產量綜合能耗高于180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短纖維(切片紡)生產能力。 |
| 60 | 單位產量可比綜合能耗高于125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poy-dty(彈力絲)生產能力;單位產量可比綜合能耗高于185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poy-dty(重網絡絲)生產能力;單位產量可比綜合能耗高于140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poy-dty(輕網絡絲)生產能力。 |
| 61 | 單位產量可比綜合能耗高于165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pta-poy生產能力;單位產量可比綜合能耗高于180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pta-fdy生產能力;單位產量可比綜合能耗高于100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pet-poy生產能力;單位產量可比綜合能耗高于185千克標準煤/噸的滌綸pet-fdy生產能力。 |
| 62 | 產品單位綜合能耗高于1000千克標準煤/噸的粘膠短纖維生產能力;產品單位綜合能耗高于2300千克標準煤/噸的粘膠長絲生產能力。 |
| 63 | 用火直接加熱的涂料用樹脂、四氯化碳溶劑法制取氯化橡膠生產工藝。 |
| 64 | 50萬條/年及以下的斜交輪胎和以天然棉簾子布為骨架的輪胎生產線。 |
| 65 | 1.5萬噸/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種炭黑和半補強炭黑除外)、3億只/年以下的天然膠乳安全套,橡膠硫化促進劑n-氧聯二(1,2-亞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膠防老劑d生產裝置。 |
| 66 | 軟邊結構自行車胎,以棉簾線為骨架材料的普通輸送帶和以尼龍簾線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帶,輪胎、自行車胎、摩托車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
| 67 | 厚度低于0.025毫米的超薄型塑料袋、厚度低于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添加塑料微珠的牙膏和淋洗類化妝品。 |
| 68 | 磚瓦輪窯,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 |
| 69 | 干法中空窯(生產鋁酸鹽水泥等特種水泥除外),水泥機立窯,立波爾窯、濕法窯水泥生產線,日產1500噸以下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直徑3米(含)以下水泥磨機,日產300噸和350噸浮法玻璃生產線,直徑3米(含)以下的落后礦粉磨機(生產特種水泥除外),年產20萬噸以下的水泥生產企業、非資源地新建和擴建水泥熟料生產項目。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 |
| 70 | 非燒結、非蒸壓粉煤灰磚生產線。 |
| 71 | 人工澆筑、非機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塊生產工藝。 |
| 72 | 實心粘土磚。 |
| 73 |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高于48千克標準煤/噸或單位產品電耗高于17.5千瓦時/噸的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生產能力。 |
| 74 |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高于50千克標準煤/噸或單位產品電耗高于18.5千瓦時/噸的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生產能力。 |
| 75 |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高于52千克標準煤/噸或單位產品電耗高于19.0千瓦時/噸的燒結保溫磚和保溫砌塊生產能力。 |
| 76 | 陶土坩堝拉絲玻璃纖維和制品及其增強塑料(玻璃鋼)制品。 |
| 77 | 石棉及其他放射性物質制品。 |
| 78 | 倒焰窯制面磚、馬賽克、耐火材料生產。 |
| 79 | 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核準的電鍍集中區塊以及為省、市重點項目配套的必要工藝外的存量電鍍、發蘭、酸處理等金屬表面處理項目。手工電鍍生產線(確因鍍件或工藝需要進行手工電鍍的,1家企業只能保留1條手工電鍍生產線)和綜合評價未達到進區標準、鍍槽總容積在4萬升以下、連續兩年產值在500萬元以下、中水回收率在50%以下的電鍍企業和生產線。含有毒有害氰化物電鍍工藝(電鍍金、銀、銅基合金及予鍍銅打底工藝除外)、含氰沉鋅工藝。 |
| 80 | 鐵粉還原法工藝(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種產品暫緩執行)。 |
| 81 | 廢舊汽車的翻新、改裝項目。 |
| 82 | 白熾燈、高壓汞燈,能效指標未達到國家標準的高壓鈉燈等光源產品和鎮流器產品。 |
| 83 | 開口式普通鉛酸電池、干式荷電鉛蓄電池。 |
| 84 | 燃煤(含水煤漿)鍋爐。 |
| 85 | 燃煤發電項目(熱電聯產項目除外),熱電行業抽凝機組改造,1家熱電企業原則上只保留1臺抽凝式發電機組。 |
| 86 | 不符合國家公布的淘汰機電設備目錄和各類設備能效標準的電動機、變壓器、鍋爐、風機、泵、壓縮機等落后低端設備。 |
| 87 | 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 |
| 88 | 屬限制類項目,但環保指標達不到要求的均列入禁止類項目。 |
| 89 | 未經法定許可占用水域和建設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水生態(環境)功能的項目。 |
| 90 |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禁止準入類的投資項目。 |
| 91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規定的淘汰類項目。 |
| 92 | 《江西省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指導目錄(2012年本)》中明確的淘汰的裝備、產品、生產線等落后產能。 |
| 93 |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6]48號)規定的禁止和淘汰類項目。 |
| 94 |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石化產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實施意見》規定的禁止和淘汰類項目。 |
| 95 | 不符合《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安全生產法》《產品質量法》《土地管理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國家安全、環保、能耗、質量方面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國際環境公約等要求的工藝、技術、產品、裝備。 |
(一)嚴格行業準入政策
1.嚴格執行項目準入制度
嚴格執行項目評估準入制度,新引進的化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最新產業導向政策及東鄉區產業發展要求,重點引進鼓勵發展類項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帶儲存經營除外)項目應在化工集中區內建設,區外企業不得進行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
2.提高行業準入門檻
堅持“高技術、高產出、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低風險”的項目選擇原則,明確產業準入指導性指標,堅持土地集約使用,提高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平,對項目的投資強度、產出、稅收、單位能耗增加值、單位排放增加值分行業執行準入標準,低于指標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引進。同時,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指標。
(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1.加強整體安全防控
定期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對化工集中區內危險物質實行總量控制,降低總體風險。實施分區域電子封閉式管理,避免無關人流車流進入化工集中區,降低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危害后果。建立適合開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組織隊伍,設計合理有效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運行機制,制定一系列完善可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好對“兩重點一重大”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加強安全過程管理
認真組織實施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組織建設項目施工和竣工驗收,提高安全水平。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條件,認真審核,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隱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各化工企業要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特殊作業要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履行作業審批手續,落實專門監護人員,加強對特殊作業的全過程安全管控,特殊作業和承包商作業推行第三方服務機構把關的專業化服務。嚴格承包商資格審查,加強過程管理和考核評估,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實行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3.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嚴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危險工藝崗位操作人員等資格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嚴格標準化考評,提升標準化考評質量,提升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后運行質量差、經復核不滿足達標條件的,一律降低標準化等級或取消標準化企業稱號。
4.提升經營儲運環節安全水平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罐區設置自動控制系統,建立化工集中區危化品輸送管道檔案。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運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實時監控,提高運輸器具質量標準,嚴格從業人員培訓和資質管理,強化運輸全過程管理。
5.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各化工企業要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現事故隱患自查、自報、自改的閉環管理,確保隱患及時消除;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按照企業定期上報自查結果、監管部門隨機抽查的模式,對企業安全隱患進行動態監控、管理。
(三)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完善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
大力推進5g網絡規模化部署,加速形成高速、泛在、融合的基礎網絡設施,提升信息基礎設施的硬件服務能力。整合各有關部門的業務數據,建設公共基礎數據庫,強化標準及接口建設,與入駐企業實現數據共享。
2.強化大數據智能化管理
積極推進安全管理、危險源監控、人流物流管控、應急救援和社會化服務“五個一體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管理,建立化工集中區安全監控中心,實現危險化學品企業線上監控預警和線下執法檢查的高效聯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三廢排放、生產數據、出入人員與車輛監管等生產、安全、環保、應急方面進行數據化管理。
3.加強企業信息化建設
推動化工集中區內重點化工企業加強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設,積極開展兩化融合對標貫標活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智能車間、智能工廠,實現資源配置優化、過程動態優化,全面提升企業智能管理和決策水平。
(四)加強環境管理
加強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保監管,嚴格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加強排污總量控制,強化排污者責任,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推動落后和低效產能退出。依法落實化工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實施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對于在安全、環保、能耗達不到標準、違規保留的淘汰類產能,依法依規有序退出。加強化工企業污染排放整治工作,全面推進清潔生產,全流程推動工藝、技術和裝備升級進步,加強企業精益管理,從源頭減少三廢產生,實現末端治理向源頭減排轉變。把環保標準和管理要求作為重要抓手,充分發揮其倒逼和引領作用,切實提高企業環保技術和管理水平。督促企業依法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做好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不斷提高環境應急管理能力。
(五)推進節能降耗
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引導企業開展綠色低碳節能改造,支持創建綠色工廠。加強考核,督促化工企業按期完成節能降耗目標任務。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對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職業病危害嚴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依法依規予以淘汰。完善集中區配套設施,充分發揮集中供能規模效益,大力開展綠色循環化改造,不斷提高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