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如下
《憲法》中與安全生產相關條款
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
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
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
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刑法》中與安全生產相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
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
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
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
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
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
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
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