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職業健康管理員管牢職業病危害發生
日前,浙江省衛生廳出臺了《關于印發浙江省職業健康管理員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要求全省作業場所存在和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設立職業健康管理員,以進一步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有效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性質和規模設立職業健康管理員的比例,職業病嚴重危害的,勞動者人數大于1000人,配備專職人員3人以上;勞動者人數300至1000人的,配備專職人員2人以上;勞動者人數小于300人,配備專職人員1名。職業病危害一般危害的,勞動者人數大于300人,配備專職人員1人以上;勞動者人數小于300人,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1名。職業病危害輕微危害的,配備兼職人員1名。
職業健康管理員經統一培訓、考試,取得《職業健康管理員證》,開展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宣傳,參與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完善;牽頭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臺賬;組織和參與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崗前和崗中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組織本單位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告知體檢結果;及時安排需復查人員進行復查,安排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負責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監督相關部門及時調離職業禁忌人員;向當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禁忌人員、疑似職業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及其處置情況;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及時報告分管領導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并協助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
《管理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要保持職業健康管理員崗位的相對穩定;確保職業健康管理員了解本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的原輔料、設備設施、工藝技術、勞動合同、工傷保險、職業健康監護等基本信息;定期研究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聽取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情況匯報,并根據職業健康管理員提出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見和建議,督促相關部門整改落實。
同時,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崗位考核與獎懲機制,發揮其在職業衛生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和達標化工作中的專業作用。《職業健康管理員證》全省范圍內有效,職業健康管理員調整時,要及時向轄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性質和規模設立職業健康管理員的比例,職業病嚴重危害的,勞動者人數大于1000人,配備專職人員3人以上;勞動者人數300至1000人的,配備專職人員2人以上;勞動者人數小于300人,配備專職人員1名。職業病危害一般危害的,勞動者人數大于300人,配備專職人員1人以上;勞動者人數小于300人,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1名。職業病危害輕微危害的,配備兼職人員1名。
職業健康管理員經統一培訓、考試,取得《職業健康管理員證》,開展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宣傳,參與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完善;牽頭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臺賬;組織和參與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崗前和崗中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組織本單位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告知體檢結果;及時安排需復查人員進行復查,安排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負責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監督相關部門及時調離職業禁忌人員;向當地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禁忌人員、疑似職業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及其處置情況;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及時報告分管領導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并協助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相關工作。
《管理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要保持職業健康管理員崗位的相對穩定;確保職業健康管理員了解本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的原輔料、設備設施、工藝技術、勞動合同、工傷保險、職業健康監護等基本信息;定期研究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聽取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情況匯報,并根據職業健康管理員提出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見和建議,督促相關部門整改落實。
同時,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崗位考核與獎懲機制,發揮其在職業衛生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和達標化工作中的專業作用。《職業健康管理員證》全省范圍內有效,職業健康管理員調整時,要及時向轄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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