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其它火災的防治措施及裝備
1、預防火災的一般規(guī)定
(1)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的水量。
(2)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等焊接工作;
(4)井下嚴禁吸煙;
(5)井下和硐室內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在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定期送地成處理;
(6)井下清洗風動工具,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并必須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7)井上嚴禁使用燈炮取暖和作用電爐;
(8)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qū)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9)礦燈房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通風要良好,嚴禁煙火,配備干粉滅火器3個和砂箱2個:充電裝置要有可靠的充電穩(wěn)壓裝置。
2、防止地面明火引發(fā)井下火災的措施
為防止地面明火引發(fā)井下火災,在矸石山、爐灰場、坑木場位置、井架,井口房、消防材料庫、井口防火門等處,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
1)井口房內設有專職人員進行檢查,嚴禁將各種煙火帶入井下,避免火災發(fā)生。
2)工業(yè)場地及風井場地井口20 m范圍內嚴禁明火,禁止電焊、氣焊等作業(yè)。
3)如果生產過程中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每次操作前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要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jiān)督;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應在前后各10m范圍內為不燃性材料支護的井巷內,并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工作地點至少應配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做成的設施接收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坏贸^0.5%,只有在證明作業(yè)地點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yè);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成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lh,發(fā)現異狀,立即通知處理;
(6)煤層中未砌碹或未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爐灰場、坑木場、消防材料庫和井口房還應配備相應的
3、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引發(fā)井下火災的措施
1)進入井下的電力電纜、通訊及信號電纜在進入井下處應設熔斷器和防雷裝置:
2)進入井下的各種架空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兩處的是好集中接地;
3)井下出來的架空排水管,在井口處采取可靠的接地:
4)進入井下的軌道必須在入井處采取可靠接地;
5)在礦井的高壓母線上,裝設閥型避雷器。
4、防止放炮引起井下火災的安全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部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三級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每組裝的藥必須一次起爆止,并嚴禁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3)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
(4)炮眼封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無炮泥或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
(5)炮眼內發(fā)現異常情況,如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準裝藥放炮。
(6)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連接時必須用膠布包扎,嚴禁出現明接頭。
(7)在放炮地點20m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1/3以上時,不準裝藥放炮。
(8)處理瞎炮(包括殘炮)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按規(guī)程要求處理,瞎炮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9)放炮時,采用正向裝藥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查”(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連鎖放炮”(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制度,嚴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裝藥多次放炮。
(11)爆破工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并持證上崗。
(12)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 %時,嚴禁裝藥、放炮。
(13)抽放孔、防突考察孔嚴禁裝藥放炮,放炮時必須用粘土炮泥充填。
5、發(fā)現礦井火災的行動原則
(1)任何地點發(fā)現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qū)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調度室。在現場的區(qū)、隊、班組及安全員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guī)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qū)的人員撤離危險區(qū)域,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2)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3)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qū),礦主要技術負責人負責封閉火區(qū)的方案措施編制工作。
(4)掘進工作面發(fā)生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tài)(若局部通風機處于運行狀態(tài),不得隨意關閉局部通風機;反之,若局部通風機為關閉狀態(tài),也不得隨意打開局部通風機)。
6、用水滅火應注意的問題
(1)水是導電物質,不能用來撲滅帶電的電氣設備的火災;
(2)水比油重,不能用水撲滅油類火災;
(3)撲滅猛烈火災時,不得將水直接射入火源中心,防止水蒸氣逆風而燙傷救火人員和發(fā)生水煤氣爆炸;
(4)滅火水量必須充足。若水量不足,在高溫下可分解為氫氣和一氧化碳氣體,有混合氣體爆炸的危險。
7、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
輔助平硐的軌道(加裝2組絕緣道夾板)、風井瓦斯管路、主井架空電纜金屬外皮均應在井口附近設防雷接地,接地電阻<10歐姆。通信電纜在入井處裝帶熔斷器的分線合。
(1)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的水量。
(2)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等焊接工作;
(4)井下嚴禁吸煙;
(5)井下和硐室內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在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定期送地成處理;
(6)井下清洗風動工具,必須在專用硐室內進行,并必須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7)井上嚴禁使用燈炮取暖和作用電爐;
(8)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qū)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9)礦燈房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采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通風要良好,嚴禁煙火,配備干粉滅火器3個和砂箱2個:充電裝置要有可靠的充電穩(wěn)壓裝置。
2、防止地面明火引發(fā)井下火災的措施
為防止地面明火引發(fā)井下火災,在矸石山、爐灰場、坑木場位置、井架,井口房、消防材料庫、井口防火門等處,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
1)井口房內設有專職人員進行檢查,嚴禁將各種煙火帶入井下,避免火災發(fā)生。
2)工業(yè)場地及風井場地井口20 m范圍內嚴禁明火,禁止電焊、氣焊等作業(yè)。
3)如果生產過程中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每次操作前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要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jiān)督;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應在前后各10m范圍內為不燃性材料支護的井巷內,并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工作地點至少應配有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做成的設施接收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坏贸^0.5%,只有在證明作業(yè)地點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yè);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成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lh,發(fā)現異狀,立即通知處理;
(6)煤層中未砌碹或未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爐灰場、坑木場、消防材料庫和井口房還應配備相應的
3、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引發(fā)井下火災的措施
1)進入井下的電力電纜、通訊及信號電纜在進入井下處應設熔斷器和防雷裝置:
2)進入井下的各種架空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兩處的是好集中接地;
3)井下出來的架空排水管,在井口處采取可靠的接地:
4)進入井下的軌道必須在入井處采取可靠接地;
5)在礦井的高壓母線上,裝設閥型避雷器。
(1)采、掘工作面部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三級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每組裝的藥必須一次起爆止,并嚴禁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3)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
(4)炮眼封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無炮泥或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
(5)炮眼內發(fā)現異常情況,如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準裝藥放炮。
(6)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連接時必須用膠布包扎,嚴禁出現明接頭。
(7)在放炮地點20m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1/3以上時,不準裝藥放炮。
(8)處理瞎炮(包括殘炮)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按規(guī)程要求處理,瞎炮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9)放炮時,采用正向裝藥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查”(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連鎖放炮”(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制度,嚴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裝藥多次放炮。
(11)爆破工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并持證上崗。
(12)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 %時,嚴禁裝藥、放炮。
(13)抽放孔、防突考察孔嚴禁裝藥放炮,放炮時必須用粘土炮泥充填。
5、發(fā)現礦井火災的行動原則
(1)任何地點發(fā)現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qū)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調度室。在現場的區(qū)、隊、班組及安全員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guī)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qū)的人員撤離危險區(qū)域,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2)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3)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qū),礦主要技術負責人負責封閉火區(qū)的方案措施編制工作。
(4)掘進工作面發(fā)生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tài)(若局部通風機處于運行狀態(tài),不得隨意關閉局部通風機;反之,若局部通風機為關閉狀態(tài),也不得隨意打開局部通風機)。
6、用水滅火應注意的問題
(1)水是導電物質,不能用來撲滅帶電的電氣設備的火災;
(2)水比油重,不能用水撲滅油類火災;
(3)撲滅猛烈火災時,不得將水直接射入火源中心,防止水蒸氣逆風而燙傷救火人員和發(fā)生水煤氣爆炸;
(4)滅火水量必須充足。若水量不足,在高溫下可分解為氫氣和一氧化碳氣體,有混合氣體爆炸的危險。
7、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
輔助平硐的軌道(加裝2組絕緣道夾板)、風井瓦斯管路、主井架空電纜金屬外皮均應在井口附近設防雷接地,接地電阻<10歐姆。通信電纜在入井處裝帶熔斷器的分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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