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
第五條: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我國煤礦水文地質條件較為復雜,井下水患比較嚴重,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廢棄礦井的老塘水,二是奧陶紀石灰層等地下水。特別是近年來煤炭行業資源整合、兼并重組、整頓關閉了大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這些小煤礦地質資料缺失嚴重、且積聚了大量老空水,對煤礦安全開采造成了嚴重威脅。為此,《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都明確要求,煤礦企業和礦井防治水工作應配備“三專”,即專業人員、專職隊伍、專用探放水設備,相鄰煤礦的分界處必須要保留防隔水煤柱,對于存在水患的煤礦必須遵循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嚴格落實探放水各項措施。據事故調查分析,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區積水,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質資料不清、采空區情況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實和防水隔水煤柱遭到破壞,在透水征兆明顯的情況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仍盲目違規組織生產,造成透水事故發生。另外,雷雨季節山洪暴發等地表水自然災害,也極易造成淹井事故。
2002年至2012年間,全國煤礦共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9起、死亡426人,占同期特別重大事故總起數的14.8%和死亡人數的12.3%,其中采空區透水事故8起。例如,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縣新井煤礦沒有摸清礦井周邊水文地質情況,井下作業放炮破壞了附近廢棄礦井采空區的隔離帶,致使采空區積水涌入作業區域,造成死亡56人的特別重大透水事故。2007年8月17日,山東華源礦業有限公司由于突降暴雨、山洪暴發、河水猛漲、河岸決口、洪水淹井等原因,發生一起由嚴重自然災害引發的潰水淹井事故災難,造成該公司172人死亡;臨近的新泰市名公煤礦同時被淹,造成該礦9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