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安監局出臺《行政執法投訴處理制度》
近期,福建省漳州市安監局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制定出臺了《漳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投訴處理制度》,為進一步規范完善行政執法行為作了積極的探索,該制度對行政執法投訴的對象、內容、程序以制度規定的方式予以明確。
一是對投訴對象予以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安監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不適當,都可以向市安監局提出投訴。二是對投訴的內容予以明確。該制度明確安監局若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安監局投訴。其中包含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無正當理由拒絕許可審批;處罰沒有法定依據;擅自改變收費及罰款種類、幅度的,或者違法委托實施行政處罰;沒有依法告知救濟權利;不履職或者越權、濫用職權;罰款沒有財政部門統一收據或違法自行收繳罰款;未按期辦理許可或執法;對投訴人或者申請復議、訴訟的單位、個人進行打擊報復;在執法中有違法違紀;玩忽職守致使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三是對投訴程序予以明確。對受理的投訴案件應當在30日內核實完畢,核實結果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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