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工傷的追訴時效只有一年
活動現場,律師正在為市民解答疑惑。任靈芝 攝
晨報淄博3月17日訊 今天9:00,山東大地人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在魯中晨報一樓讀者接待室,為讀者提供免費咨詢。3個小時里,他們為近20名讀者解答了關于勞動糾紛、工傷索賠、房產糾紛等方面的法律難題。
2010年,張店的王先生在張店一處建筑工地打工,雇他的是一個小工頭。一天,他在高處施工時意外墜落,多處骨折。很快,他被工友送往醫院,治療期間醫療費都是工頭支付的。“當時也沒多想,治得差不多就出院了。”
由于傷得比較嚴重,最近兩年他干不了體力活,就一直在家休養。這時,他才想起來,當時沒有跟工頭商量誤工費和誤工期間的生活費該怎樣處理,當他找到工頭的時候,工頭卻認為,自己已經負擔了醫藥費,盡到了應盡的責任,誤工費和生活費一概不負責。
王先生想咨詢,現在能不能起訴工頭索賠。山東大地人律師事務所的張家偉律師說,王先生兩年前受傷時應該與工頭簽訂一個協議,明確規定誤工費和生活費的問題,一旦出現工頭拒付的問題可以索賠和維權。但是,從王先生受傷到現在已經過去兩年多了,王先生起訴工頭索要各種費用已經超出了一年的訴訟有效期,再加上受傷住院的病歷等資料都不在自己手中,證據不足向對方索賠已經無望。
因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發生意外事故后要與責任人簽訂相關協議,注意收集證據。如果要起訴對方,一定要在事故發生后一年時間內,否則超過有效期后悔也來不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