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溺亡父母訴發電公司放水發電未警示
重慶市江津區一少女楊某在河中石頭上玩耍時,不慎落水身亡,其父母以被告某電力公司放水發電的行為屬于高度危險作業,且未在下游河段設置警示標志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0余萬元。江津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少女溺水
2010年7月3日上午,楊某跟隨祖母到驢溪河磨子灘河段清洗衣物。與往常相比,當日上午的驢溪河水位高、水流急,且水位持續上升。因對周圍環境十分熟悉,持續增高的水位沒有引起楊某祖母特別的警惕。10時30分左右,水位仍在升高。
因祖母忙于洗衣,楊某獨自在河中石頭上洗腳、玩耍。之后,楊某不慎落入水流湍急的河中。因祖母年紀太大,無力施救,周圍也沒有行人,楊某不幸溺水身亡。
楊某去世后,其父母以如上理由將上游某電力公司告上法庭。后經法院調查,被告某電力公司經營的電站位于事發河段上游約3公里處,設有3臺發電機組,具有取水許可證;當日,一號機組于零時至18時持續發電,二號、三號機組于零時至23時持續發電。電站系徑流式水電站中的引水式水電站,設立于河流坡降較陡、落差較集中的河段,利用坡降平緩的引水道引水與天然水面形成落差發電,無調節水庫。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高度危險作業進行了列舉,未將水電廠過水發電行為納入高度危險作業范疇,故水電廠過水發電行為不屬于高度危險作業,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楊某不幸溺水死亡的河道在電站下游約3公里處,經相關部門鑒定屬于自然河道,非被告某發電公司的管理責任區,故被告對該處河道無法定的安全警示義務。并且,該電站系徑流式水電站中的引水式水電站,無調節水庫,事發前后水電站處于持續發電的狀態,對河道內水量增減并無影響。綜上所述,原告所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過水發電行為具有過錯以及楊某的死亡與被告過水發電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少女溺水
2010年7月3日上午,楊某跟隨祖母到驢溪河磨子灘河段清洗衣物。與往常相比,當日上午的驢溪河水位高、水流急,且水位持續上升。因對周圍環境十分熟悉,持續增高的水位沒有引起楊某祖母特別的警惕。10時30分左右,水位仍在升高。
因祖母忙于洗衣,楊某獨自在河中石頭上洗腳、玩耍。之后,楊某不慎落入水流湍急的河中。因祖母年紀太大,無力施救,周圍也沒有行人,楊某不幸溺水身亡。
楊某去世后,其父母以如上理由將上游某電力公司告上法庭。后經法院調查,被告某電力公司經營的電站位于事發河段上游約3公里處,設有3臺發電機組,具有取水許可證;當日,一號機組于零時至18時持續發電,二號、三號機組于零時至23時持續發電。電站系徑流式水電站中的引水式水電站,設立于河流坡降較陡、落差較集中的河段,利用坡降平緩的引水道引水與天然水面形成落差發電,無調節水庫。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高度危險作業進行了列舉,未將水電廠過水發電行為納入高度危險作業范疇,故水電廠過水發電行為不屬于高度危險作業,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楊某不幸溺水死亡的河道在電站下游約3公里處,經相關部門鑒定屬于自然河道,非被告某發電公司的管理責任區,故被告對該處河道無法定的安全警示義務。并且,該電站系徑流式水電站中的引水式水電站,無調節水庫,事發前后水電站處于持續發電的狀態,對河道內水量增減并無影響。綜上所述,原告所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過水發電行為具有過錯以及楊某的死亡與被告過水發電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本文標簽:少女溺亡父母訴發電公司放水發電未警示
* 由于無法獲得聯系方式等原因,本網使用的文字及圖片的作品報酬未能及時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請《少女溺亡父母訴發電公司放水發電未警示》相關權利人與機電之家網取得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