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 號:臺財關字第0920550532號
發布日期:2003-7-1
執行日期:2003-7-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2055053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第11條 船員依本辦法規定攜帶應稅物品進口,不得含有違禁品或禁止進口之物品;其屬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規定管制進口類貨物之總值并不得超過應稅物品限值二分之一。
臺灣當局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文 號:臺財關字第0920550532號
發布日期:2003-7-1
執行日期:2003-7-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20550532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第11條 船員依本辦法規定攜帶應稅物品進口,不得含有違禁品或禁止進口之物品;其屬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規定管制進口類貨物之總值并不得超過應稅物品限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