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2/89/M號法律
發布日期:1989-6-10
執行日期:1989-8-9
六月二十六日
立法許可
基于澳門地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b及l項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為下:
第一條 (目的)
賦予總督立法許可,以制訂及設立一項對樓宇豁免預留停車位時所應繳稅項的計算方法。
第二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在本法律生效起六十天后失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四日頒布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澳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