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該條內容規定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時必須進行登記的管理制度。
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這是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能夠有效防止非法設計、非法制造、非法安裝的機械和設施投入使用;同時,還可以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時、全面了解和掌握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情況,以利于監督管理。
進行登記應當提交施工起重機械有關資料,包括:
(1) 生產方面的資料,如設計文件、制造質量證明書、監督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安裝證明等;
(2) 使用的有關情況資料,如施工單位對于這些機械和設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況、作業人員的情況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登記的施工起重機械建立相關檔案,并及時更新,切實將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置于政府的監督之下,從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施工單位應當將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由于施工起重機械的情況不同,施工單位掌握的原則就是登記標志是證明該設備已經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了登記,是合法使用的,所以將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設備上一般情況下都能夠看到的地方,也便于使用者的監督,保證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