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4.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7807-1987與木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由光敏物引起的職業性光敏性皮炎在職業性皮膚病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接觸者常群體發病,反復發作,并常繼發彌漫性色素沉著,影響勞動者身心健康。為保護職業接觸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職業性皮膚病,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醫科大學、上海市皮膚病性病醫院、山東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長春市第二醫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光敏性皮炎診斷標準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GBZ21-2002
職業性光敏性皮炎是指在勞動中,接觸光敏物質(如煤焦瀝青、氯丙嗪及其中間體、苯繞蒽酮等),并受到日光照射而引起的皮膚炎癥性反應。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光敏性皮炎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光敏性皮炎的診斷及處理。
2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性光敏性物質接觸史,發病前(或發病時),有日光照射史,臨床表現;參考作業環境調查,同工種發病情況;需要時可結合光斑貼試驗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它非職業性因素引起的皮膚病,方可診斷。
3 診斷標準
3.1 職業性光毒性皮炎
皮損呈局限性片狀紅斑,有燒灼感或疼痛。嚴重時可出現水腫和水皰或伴有結膜炎及全身癥狀,如頭痛、頭昏、乏力、口渴、惡心等。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3.1.1 發病前有明確的一定量的光敏性物質職業性接觸史,并受到一定強度和時間的日光照射。
3.1.2 皮損發生在與光敏性物質接觸并受到日光照射的部位。
3.1.3 同工種、同樣條件下大多數人發病。
3.1.4 皮損始發于受日光照射后數小時內。
3.1.5 脫離接觸光敏物質或避免日光照射后,皮炎消退較快,局部可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著。
3.1.6 必要時可做光斑貼試驗,呈曬斑樣反應。
3.2 職業性光變應(過敏)性皮炎
皮損為水腫性紅斑,邊緣不清楚,上有小丘疹或水皰。有不同程度的瘙癢。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3.2.1 發病前有職業性光敏性物質接觸史,并受到日光照射。
3.2.2 皮損開始發生在接觸部位,以后可向周圍擴散,蔓延到身體的其它部位。
3.2.3 同工種、同樣條件下僅少數人發病。
3.2.4 皮損開始在接觸光敏物質和日曬后5-14天或更久,致敏后再接觸時一般在24小時內發病。
3.2.5 病程遷延,在脫離接觸后,一般需要兩周左右治愈。有時持續數月,愈后一般無明顯的色素沉
3.2.6 必要時可做光斑貼試驗,呈濕疹樣反應。
4 處理原則
4.1 治療原則
4.1.1 及時清除皮膚上存留的致病物。
4.1.2 暫時避免接觸光敏性物質及日光照射。
4.1.3 根據病情按急性皮炎治療原則對癥治療。
4.2 其他處理
4.2.1 嚴重的光毒性皮炎,在治療期間可根據病情需要給以適當休息。治愈后,改善勞動條件和加強
個人防護或避免在日光下操作,可從事原工作。
4.2.2 嚴重的光變應性皮炎,反復發作者,除給以必要的休息、治療外,可考慮調換工種,避免接觸光敏物質。
5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附錄B(規范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本標準只適用于職業性光敏性皮炎。診斷時應注意與職業性接觸性皮炎及各種非職業性光敏性皮膚病相鑒別。
A.2 有明確的職業性光敏物質接觸史,并有發病前(或發病時)的日光照射史,是提供診斷的重要依據。進行光斑貼試驗可以與一般接觸性皮炎相鑒別,并可區分其為光毒性皮炎或光變應性皮炎。
A.3 光毒性皮炎及光變應性皮炎有著不同的臨床癥狀,處理原則(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當有所區別。但有些光敏物質可以既具有光毒作用又具有光致敏作用,在臨床癥狀難以區分時,不強求分型,可統稱為職業性光敏性皮炎。處理原則按光變應性皮炎處理。
A.4 有些光敏物質除能引起光敏性皮炎外,還能引起接觸性皮炎,處理原則當按照疾病的性質酌情處理。
A.5 常見的光敏性物質有:煤焦油、煤焦瀝青、吖啶、蒽、菲、補骨醋素類,苯繞蒽酮、蒽鯤基染料、氯吩噻嗪、氯丙嗪、鹵化水楊酰苯胺、氨苯磺胺、異丙嗪等。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光斑貼試驗
B.1 光源
一般治療用汞氣石英燈或水冷式石英燈。光源到皮膚的距離為50cm。
B.2 方法
a)光測定患者的最小紅斑量(MED)
b)用可疑的致病物質在患者背部作三處閉合班貼試驗;
c)24小時后,將兩處斑貼除去,將其中一處用亞紅斑量(略低于MED)照射。另一處用加普通窗玻璃濾過的紫外線照射。時間為MED的20-30倍。第三處在除去致病物質后,立即用敷料覆蓋,避免任何光線照射,用作對照;
d)于照射后24、48、72小時觀察結果:在亞紅斑量照射處發生的曬斑樣反應為光毒性反應。在窗玻璃濾過的紫外線照射處出現濕疹樣反應為光變應性反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