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對危險廢物的污染控制,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國家環保總局特制定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全文如下:
1 范圍
本標準從危險廢物處理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發,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場所的選址原則、焚燒基本技術性能指標、焚燒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焚燒殘余物的處置原則和相應的環境監測等。
本標準適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標準
以下標準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5562.2-199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9-90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HJ/T 20-1998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
3.1 危險廢物
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 焚燒
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過程。
3.3 焚燒爐
指焚燒危險廢物的主體裝置。
3.4 焚燒量
焚燒爐每小時焚燒危險廢物的重量。
3.5 焚燒殘余物
指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尾氣凈化裝置產生的固態物質。
3.6 熱灼減率
指焚燒殘渣經灼熱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殘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熱灼減率,%;
A-干燥后原始焚燒殘渣在室溫下的質量,g;B-焚燒殘渣經600℃(土25℃)3h灼熱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3.7 煙氣停留時間
指燃燒所產生的煙氣從最后的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換熱面(如余熱鍋爐換熱器)或煙道冷風引射口之間的停留時間。
3.8 焚燒爐溫度
指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3.9 燃燒效率(CE)
指煙道排出氣體中二氧化碳濃度與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之和的百分比。
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別為燃燒后排氣中CO2和CO的濃度。
3.10 焚毀去除率(DRE)
指某有機物質經焚燒后所減少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DRE=(Wi-WO)/Wi×100%
式中:Wi-被焚燒物中某有機物質的重量;
Wo-煙道排放氣和焚燒殘余物中與Wi相應的有機物質的重量之和。
3.11 二惡英類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總稱。
3.12 二惡英毒性當量(TEQ)
二惡英毒性當量因子(TEF)是二惡英毒性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惡英對的親和性能之比。二惡英毒性當量可以通過下式計算:
TEQ=∑(二惡英毒性同類物濃度×TEF)
3.13 標準狀態
指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O2(干空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濃度。
4 技術要求
4.1 焚燒廠選址原則
4.1.1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GHZB1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一類、二類功能區和GB3095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地區。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
4.1.2 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
4.2 焚燒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均可進行焚燒。
4.3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
4.3.1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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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燒量(kg/h) 廢物類型 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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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醫院臨床廢物 20
除醫院臨床廢物以外的第4.
2條規定的危險廢物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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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000 第4.2條規定的危險廢物 35
2000-2500 第4.2規定的危險廢物 45
≥ 2500 第4.2條規定的危險廢物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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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新建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焚燒爐排氣筒周圍半徑200米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必須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NextPage]
4.3.3 對有幾個排氣源的焚燒廠應集中到一個排氣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3.4 焚燒爐排氣筒應按GB/T16157的要求,設置永久采樣孔,并安裝用于采樣和測量的設施。
4.4 焚燒爐的技術指標
4.4.1 焚燒爐的技術性能要求見表2。
表2 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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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焚燒爐溫度 煙氣停留時間 燃燒效率 焚毀去除率 焚燒殘渣
廢物類型 (℃) (s) (%) (%) 熱灼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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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 ≥1100 ≥2.0 ≥ 99.9 ≥ 99.99 <
5
多氯聯苯 ≥1200 ≥2.0 ≥ 99.9 ≥ 99.9999 < 5
醫院臨床廢物 ≥850 ≥1.0 ≥ 99.9 ≥ 99.99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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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干氣)。
4.4.3 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4.4.4 焚燒爐必須有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4.5 危險廢物的貯存
4.5.1 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必須有符合GB 15562.2的專用標志。
4.5.2 廢物的貯存容器必須有明顯標志,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和不與所貯存的廢物發生反應等特性。
4.5.3 貯存場所內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險廢物。
4.5.4 貯存場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滲漏設施。
4.5.5 貯存場所要遠離焚燒設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5 污染物(項目)控制限值
5.1 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燒爐排氣中任何一種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許限值。
5.2 危險廢物焚燒廠排放廢水時,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GB 8978執行。
5.3 焚燒殘余物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
5.4 危險廢物焚燒廠噪聲執行GB 12349。
表3 危險廢物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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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污染物 不同焚燒容量時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
(mg/m3)
≤300(kg/h) 300-2500 ≥ 2500
(kg/h) (k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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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煙氣黑度 林格曼1級
2 煙塵 100 80 65
3 一氧化碳(CO) 100 80 80
4 二氧化硫(SO2) 400 300 200
5 氟化氫(HF) 9.0 7.0 5.0
6 氯化氫(HCL) 100 70 60
7 氮氧化物(以NO2計)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 0.1
9 鎘及其化合物(以CD計) 0.1
10 砷,鎳及其化合物(以AS+NI計)2 1.0
11 鉛及其化合物(以PB計) 1.0
12 鉻,錫,銻,銅,鐳及其化合物 4.0
13 二惡英類 0.5TEQn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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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測試計算過程中,以11%O2(干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公式為c=10/(21-Os)×Cs 式中:c-標準狀態下被測污染物經換算后的濃度(mg/m3);
Os-排氣中氧氣的濃度(%);
Cs-標準狀態下被測污染物的濃度(mg/m3)。
2)指砷和鎳的總量。
3)指鉻、錫、銻、銅和錳的總量。
6 監督監測
6.1 廢氣監測
6.1.1 焚燒爐排氣筒中煙塵或氣態污染物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位置的設置,執行GB/T16157。
6.1.2 在焚燒設施于正常狀態下運行1h后,開始以1次/h的頻次采集氣樣,每次采樣時間不得低于45min,連續采樣三次,分別測定。以平均值作為判定值。
6.1.3 焚燒設施排放氣體按污染源監測分析方法執行(見表4)。
表4 焚燒設施排放氣體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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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污染物 分析方法 方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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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煙氣黑度 林格曼煙度法 GB/T5468-91
2 煙塵 重量法 GB/T16157-1996
3 一氧化碳(CO)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T44-1999
4 二氧化硫(SO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5 氟化氫(HF) 濾膜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1)
6 氯化氫(HCL) 硫氰汞分光光度法 HJ/T27-1999
硝酸銀容量法 1)
7 氮氧化物 鹽酸萘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8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9 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0 鉛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1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1)
12 鉻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
13 錫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4 銻 5-Br-PADAP分光光度法 1)
15 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6 錳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7 鎳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8 二惡英類 色譜-質譜聯用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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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北京,1990年。
2)《固體廢棄物試驗分析評價手冊》,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北京,1992年,P332-359。
6.2 焚燒殘渣熱灼減率監測
6.2.1 樣品的采集和制備方法執行HJ/T20。
6.2.2 焚燒殘渣熱灼減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據本標準“3.6”所列公式計算,取三次平均值作為判定值。
7 標準實施
(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惡英類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執行。2003年1月1日之日起在全國執行。
(2)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與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