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筑穩固的環保監測系統不如化繁為簡
《廣東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條例》即將實施,河流水質達標與否,將以下游環保機構檢測結果為準
水質由當地環保部門監測、企業環保審批權也歸當地政府所有的政策,如今在實踐中正面臨難題。受利益驅使,個別地方政府批建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項目,同時在監測數據上做手腳,將污染源放在轄區河流下游,推卸責任,這樣的現象,已引起社會關注。
如今,廣東出臺新《條例》,通過地方政府互相監督,上一級政府收回地方審批權作為懲處機制的方式,給“利益往上走,污水往下流”的行為將了一軍。在感嘆主管者用心良苦的同時,也不由擔心,如果有人將智慧用于鉆政策的空子,難保今后不出現各地方政府之間形成“默契”來共同蒙蔽環保監督的局面。到時,這套復雜的監督系統,就難免會如沙中樓閣。
其實,根本的問題在于——政府考核機制目前仍以經濟指標為主,環保指標仍以政府自評為主。要想構筑穩固的環保監測系統,不如化繁為簡,從這兩點想辦法,應該能夠治標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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