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培訓發生事故誰之過
案例:趙陽受雇于某公司,但公司沒有對他進行相關培訓,致使他因機器操作不當受傷。公司為其支付了1萬元住院費后,就辭退了他。
公司認為,趙陽是因違規操作受傷,公司已進行了及時救治,并支付了醫療費。公司不應再支付任何費用。趙陽無奈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本案中,公司沒有對趙陽進行任何形式的培訓,沒有做到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也沒有盡到防止勞動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的法定義務。因此,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承擔主要責任,賠償趙陽8萬余元。
公司認為,趙陽是因違規操作受傷,公司已進行了及時救治,并支付了醫療費。公司不應再支付任何費用。趙陽無奈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6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本案中,公司沒有對趙陽進行任何形式的培訓,沒有做到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也沒有盡到防止勞動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的法定義務。因此,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承擔主要責任,賠償趙陽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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