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一向自認為遵規守法的雷先生前不久下班騎車穿越人行橫道時,被出租車撞倒受傷。雖說傷情并不太重,車輛也損失不大,但對交通隊認定自己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大為不解,過馬路要走人行橫道是人人皆知的道理,難道還錯了嗎?
點評:“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這的確是人所共知的法律規定,但允許在人行橫道內優先通行的交通參與者只限于步行的行人。這一點就不是所有交通參與者都知道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可見,只有行人在人行橫道內通行才具有優先通行權。而雷先生在騎車行駛時應屬非機動車駕駛員,一般通行范圍限于非機動車道,在橫過非禁止通行區域或四條以下機動車道時,允許騎行,但也必須注意避讓來往機動車。如果為使自己更加安全地橫過車行道,也可以沿人行橫道下車推行。否則,像雷先生這樣騎車進入人行橫道,不僅不享有優先通行權,同時也侵害了行人的路權和妨礙了來往機動車駕駛對路況的正常判斷。所以說,交通隊認定雷先生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是恰當的,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