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1日7時20分左右,四川省樂山市某運輸公司一輛運輸過氧乙酸消毒液槽罐車在昆明市西山區某廠內發生爆炸,引發火災事故,造成5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一是樂山市某運輸公司駕駛員在不了解過氧乙酸性質的情況下,用沙袋錯誤處置槽罐裝料口,在長途運輸的顛簸過程中,造成沙袋完全堵塞進料孔,致使罐內壓力增大,發生槽罐爆炸;
二是運輸過氧乙酸的罐車,不符合國家《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罐上沒有安裝通氣閥、溫度計、壓力表、液位計和防浪板等安全設施。樂山市某運輸公司擅自改變鹽酸槽罐車的用途用于運輸過氧乙酸。公司未對駕駛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過程中沒有配備押運人員負責監控;
三是成都某化學品公司和成都某制藥公司違反工商登記,超經營范圍生產、經營過氧乙酸,兩公司在不具備危險化學品生產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無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員工未經相關產品知識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無備案的產品質量標準)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過氧乙酸,也未對其產品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沒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間接原因
西山區某廠雖然取得了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過氧乙酸消毒液臨時生產備案憑證,但其生產場地、環境、原料儲庫、工藝條件、人員素質等均不符合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要求。未經嚴格審核,盲目向無資格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成都某化學品公司訂購過氧乙酸,并允許成都某化學品公司改變運輸包裝并提供場地在本廠內分裝過氧乙酸。
責任追究:
1.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化學品肇事罪終審判決樂山市某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昆明市西山某廠2萬元的經濟處罰;
3.責令昆明市西山某廠停產,另外擇址搬遷。
防范措施:
1.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嚴格按規定審批企業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資質和條件,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2.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對事故隱患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整改,不留死角;
3.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昆明市西山某廠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已另擇廠址搬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