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臺新規 低保人員自謀職業可領社保補助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日前聯合出臺《建立促進城市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就業機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力促城市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實現就業。
實施細則規定的就業促進措施包括: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本區縣低保就業服務對象的培訓實施工作,對低保就業服務對象給付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費用;同時,低保就 業服務對象中,通過自謀職業實現就業的,可領取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補助費;通過彈性就業方式實現就業的,可領取彈性就業社會保險補助費。以上領取補助費用的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必須符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的相關規定,補助費用按相關文件規定的資金支出渠道和程序給付。
此外,街道(鄉鎮)社保所或職介所應當在低保就業服務對象進行就業服務登記60個工作日內,為低保就業服務對象提供三次就業推薦;正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就業后,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應及時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對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標準的及時核減差額補助標準;對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其家庭可以享受救助漸退政策。
同時,實施細則對低保就業服務對象有一些“約束”:低保申請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員以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為由,提出不進行就業服務登記的,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應當要求其出具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材料、殘疾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對低保申請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員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發生異議的,由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區縣民政部門的委托,在醫療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鑒定。
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要求存在勞動能力異議的低保申請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但其拒絕的,視其為有勞動能力,并書面通知本人于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到社保所辦理就業服務登記。
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人員要按規定參加社區公益勞動(活動),勞動(活動)時間每月一般安排40至80小時。
享受低保待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進行就業服務登記的;三次不接受推薦就業的;不接受職業指導的;不接受職業培訓的;兩次以上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每月公益性勞動(活動)時間少于40小時的,本人暫停享受低保待遇(有正當理由且經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核查屬實的除外),且三個月內不再次受理其低保申請。
實施細則規定的就業促進措施包括: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本區縣低保就業服務對象的培訓實施工作,對低保就業服務對象給付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費用;同時,低保就 業服務對象中,通過自謀職業實現就業的,可領取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補助費;通過彈性就業方式實現就業的,可領取彈性就業社會保險補助費。以上領取補助費用的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必須符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的相關規定,補助費用按相關文件規定的資金支出渠道和程序給付。
此外,街道(鄉鎮)社保所或職介所應當在低保就業服務對象進行就業服務登記60個工作日內,為低保就業服務對象提供三次就業推薦;正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就業后,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應及時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對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標準的及時核減差額補助標準;對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其家庭可以享受救助漸退政策。
同時,實施細則對低保就業服務對象有一些“約束”:低保申請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員以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為由,提出不進行就業服務登記的,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應當要求其出具喪失勞動能力證明材料、殘疾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對低保申請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員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發生異議的,由區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區縣民政部門的委托,在醫療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鑒定。
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要求存在勞動能力異議的低保申請人或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但其拒絕的,視其為有勞動能力,并書面通知本人于通知送達之日起5日內到社保所辦理就業服務登記。
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人員要按規定參加社區公益勞動(活動),勞動(活動)時間每月一般安排40至80小時。
享受低保待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進行就業服務登記的;三次不接受推薦就業的;不接受職業指導的;不接受職業培訓的;兩次以上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活動)的;每月公益性勞動(活動)時間少于40小時的,本人暫停享受低保待遇(有正當理由且經街道、鄉鎮低保經辦機構核查屬實的除外),且三個月內不再次受理其低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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