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交通死亡賠償金調至27萬 深圳賠償額近52萬
省公安廳近日向各市縣公安局發出通知,公布《廣東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并從本月30日起至明年5月29日實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廣州200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7元/年,按20年計算可獲得近27萬元的賠償標準,而經濟特區中的深圳賠償額度近52萬元。 省公安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計算標準是按照每年各地人均收入為計算基準,因此每年的5月至次年5月為一個年度,省交警會依照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向社會公布。最新年度的調整標準是根據省統計局公布的2004年度統計數據以及有關規定制定的,從2005年5月30日零時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時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適用本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與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相比較,今年的標準除個別項目外,普遍略有提高。 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廣州2003年為12380.40元/年,而新標準已升至13627元,上升1246.6元;在廣東三個經濟特區中,以深圳特區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其中2003年度為23905.92元,而新標準則為25864元,與去年相比上升1958.08元(上升幅度全省首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換言之,如果是廣州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賠償金的計算按照廣州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7元/年,20年計算,可獲得近27萬元的賠償標準;而深圳籍人則可獲得52萬元的死亡賠償金。 ----2005年05月28日01:22
本文標簽:廣州交通死亡賠償金調至27萬 深圳賠償額近52萬
* 由于無法獲得聯系方式等原因,本網使用的文字及圖片的作品報酬未能及時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請《廣州交通死亡賠償金調至27萬 深圳賠償額近52萬》相關權利人與機電之家網取得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