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操作負傷待遇案
李某為某廠電工,1997年5月因一車間突然停電,李某被安排去搶修,他在未關閉電路總閘的情況下即檢修電路,在檢修過程中不慎觸電倒地,造成頸椎骨折,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高位截癱,經鑒定為一級傷殘。單位為李某支付了醫療費,但其他工傷待遇以李某違章操作為由拒絕支付。
〖評析〗
本案李某違反規定未關閉總閘即進行操作,其行為是違章行為,但是李某不能算是蓄意違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第九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五)蓄意違章……”
李某的違章在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因此單位認定李某不屬于工傷不妥,應給李某支付工傷待遇。李某可以在知道單位不按工傷給予支付待遇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在仲裁。并注意收集勞動合同書、醫院的疾病證明、傷殘登記等級鑒定等材料。
〖評析〗
本案李某違反規定未關閉總閘即進行操作,其行為是違章行為,但是李某不能算是蓄意違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 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第九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五)蓄意違章……”
李某的違章在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因此單位認定李某不屬于工傷不妥,應給李某支付工傷待遇。李某可以在知道單位不按工傷給予支付待遇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在仲裁。并注意收集勞動合同書、醫院的疾病證明、傷殘登記等級鑒定等材料。
本文標簽:違章操作負傷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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