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詳情
1、通常對軟土地基中的支承摩擦樁和樁尖處土層為松砂的支承摩擦樁或端承樁,可采取以“預定樁尖標高控制”指標為主,以“最后 貫入度控制”指標為輔來制定停打標準。
2、樁尖位于堅硬、硬塑的黏性土、碎石土、中密以上砂土或風化巖等土層時,以貫入度控制為主,樁尖標高作參考。
3、最后貫入度控制值應根據地基條件、樁型和錘型并結合設計要求,通過樁的打入試驗和承載力試驗來合理確定。
4、貫入度已達到設計要求而粧尖標高未達到時應繼續錘擊3陣,其每陣10擊的貫入度不應大于設計規定的數值。必要時貫入度控制標準應通過試打后確定。
5、當地質條件變化較復雜時,可以采用 ”樁的總錘擊數控制”標準和“最后5m錘擊數 控制”標準作為判定樁可否停打的輔助標準一以避免粧身因錘擊數過多和錘擊應力過大而產生疲勞破損的現象。
6、打樁時如控制指標已符合要求,而其他的指標與要求相差較大時,應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